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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12-30 08:21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微信号  浏览:147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总局、省局相关工作部署,结合疫情防控需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组织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警示相关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购物。现将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根据总局、省局相关工作部署,结合疫情防控需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组织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警示相关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谨慎购物。现将专项行动中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牛排店经营进口食品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信息及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案
 
  2021年3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牛排店经营进口食品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信息及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未载明境内代理商信息的牛板腱14.39公斤和GRASS-FED New Zealand Beef 29.78公斤、没收违法所得453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在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进口食品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信息,现场不能提供核酸检测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和进货单据。经查,当事人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货值金额16530.77元,违法所得45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二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4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销售外包装无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美国“泰森”冷冻鸡爪、巴西冷熟猪肚的行为,作出了没收4箱美国“泰森”冷冻鸡爪、2件巴西冷熟猪肚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4月1日,执法人员在九江市瑞昌市水木京华路口检查发现当事人冷藏车内有进口冷冻食品6箱,其中:泰森冷冻鸡爪4箱,外包装标注:“泰森冷冻鸡爪,产地:美国,产地:密西西比州迦太基,只在出口市场使用,保持冷冻:5公斤/袋X4袋,生产日期/批次:21/01/12,此日前期最佳/保质期至:23/01/12,工厂注册号:P-758,请储存于零下18度或以下,净重:20公斤”;巴西冷熟猪肚2件,外包装标注:“冷熟猪肚,于零下18度或以下保存、原产地:巴西、净重:12公斤、生产日期:010920,此日期前最佳:010922。”经查,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无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溯源码,货值2860元。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无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美国“泰森”冷冻鸡爪和巴西冷熟猪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三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干货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8月,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干货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90元、罚款349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5月7日,该局在开展冷链食品排查中发现瑞昌市某冻库购进一批进口冷冻虾,未按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江西省食品安全溯源平台(以下简称“赣溯源”)。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市疾控中心对冻库内外环境进行消杀、采样,对相关从业人员和库存冻品进行核酸采样,检测结果均呈阴性。经查,该批冷冻虾品名为“泰国香虾”,原产地:泰国,经上海某贸易公司代理进口,分销给九江某冻品商行。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从九江某冻品商行购进500盒“泰国香虾”,750克/盒,进价55元/盒,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对外销售425盒,销售额2509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批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和冷冻食品外包装消毒报告书复印件,但产品包装没有溯源码,未按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赣溯源”。
 
  根据江西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江西省冷链食品全流程管控工作方案》有关强化监督依法管控规定,当事人经营进口冷冻虾未有溯源码,未按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赣溯源”,构成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四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卤菜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2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卤菜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冷冻猪肠、鸭肠的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食品和违法所得7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27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冷柜内有无标识标签“猪肠、鸭肠”各两包,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厂名厂址。经查,上述食品是从南昌某批发部购进的,“鸭肠”共购进1箱,20斤/箱,销售价格为25元/斤;“猪肠”共购进1箱,20斤/箱,销售价格为60元/斤;违法所得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五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熟食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2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熟食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冷冻鸡爪、猪耳的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食品和违法所得18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27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冷柜内有无标识标签“冷冻鸡爪”5袋半,另存有原产地美国的进口“冷冻猪耳”半袋,外包装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经查,上述食品是从南昌某批发部购进的,“冷冻鸡爪”共购进6袋,每袋20斤/袋;“冷冻猪耳”共购进2袋,20斤/袋;违法所得18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六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的食品案
 
  2021年3月,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并按要求经营有储藏要求的食品、没收相关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27公斤、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3月18日,该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进行检查,在分拣仓库检查发现冷冻牛肉、猪肉、鸭翅、鸭胗等肉类产品外包装无动物检疫标识、要求查看相关产品的动物检疫证明等资料,该公司不能提供,经清点共计27公斤。经调查,当事人是采取网络营销抢购,低价吸引客户,相关产品货值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日期: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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