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浙江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秋冬季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未加贴“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做好秋冬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通知》进一步明确管控要求,对我省境内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
海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冷链食品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
那么,冷链食品相关的首站经营者应该怎么做呢?
首站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或者从口岸放行在食品冷库入库存储前,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
如货物未附消毒证明,则首站经营者在掏箱卸货时,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部和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
消毒完成后,由负责实施的消毒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通过“浙冷链”系统赋码入库时,首站经营者上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消毒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可作为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查验留存的凭证。
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内包装实施消毒。
《通知》中的最新管控要求,还包括更新修订并严格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查验并留存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严格“浙冷链”追溯、强化采样检测协调联动等。与此同时,全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将重点围绕存量备案制、增量申报制、首站责任制、企业经营承诺制、专人联络制、健康管理制、快惩严处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 。包括对所有首站经营者和食品冷库进行再排查、对部分中间站和末站生产经营单位随机抽查、对专人联络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将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级冷链食品阳性样本应急预案及处置体系,并及时组织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同时强化“浙冷链”系统迭代升级和学习使用,健全信息报送发布机制和组织保障,慎终如始抓好秋冬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