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安全,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sajec@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1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
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 36),现将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使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并适于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锈钢材料最为适宜。禁止使用铜及其合金储罐装运食用植物油。
二、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保持干净卫生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储油罐、运输容器附属的输油管道、管件、阀门、密封部件、加热盘管等材质应符合《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要求。
三、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的,一次性容器应采用干净、清洁、无毒、无害、可用于食品的材料制成,应在有效期(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利用。
四、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进出口商或代理商应监督国际运输承运方遵循《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要求。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附件1)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附件2)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装载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五、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由口岸运往目的地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容器的,或在特殊监管区流转以及生产加工后出区的,应由获得散装液态食品准运许可的国内承运方,使用“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运输工具和容器运输。
本公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
附件:
1.《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
2.《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
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
公告起草说明
为加强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国内法规做好衔接,经评估研究,拟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取代《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2012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80号公告,明确了进境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卫生要求,为切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相关国际及国内标准的制修订,80号公告规定与现行标准已有显著差异,亟待修订,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80号公告参照的国际标准CXC36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80号公告已发布近13年,其参照的国际标准《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2011)至今进行了四次修订,最新版标准关于曾运货物和禁运货物的规定已有调整,随附的《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和《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也已发生变化。
二是食用油进口环节监管要求需与国内最新监管要求对接。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要求建立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2月1日,《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2024)正式实施。同时,《食品安全法》也将做出修订,增加液态食品运输要求有关条款。为做好与国内法律法规标准有机衔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自口岸至目的地运输的具体要求。
二、修订过程
2025年初,食安局委托南京海关牵头,组织天津、青岛、大连、黄埔、厦门、乌鲁木齐、满洲里等主要进口食用植物油的直属海关参与,通过线上研讨、集中工作、企业调研等形式,梳理了原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公告执行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与国际国内最新标准要求的差异,广泛听取企业和基层诉求,起草了公告草案,以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防范植物油污染风险。目前公告草案已征求总署相关部门及各直属海关意见。
三、主要修订内容
拟发布的公告共5条内容,与80号公告相比,增加了集装箱液袋使用要求,强调液袋应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公告依据CXC36-2024,更新了《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和《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对前三载运载货物类别是否符合要求的判定逻辑也有改变,要求油船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中列明的物品,拒绝使用前次运输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所列物品的油罐。而80号公告规定,油罐上航次装运货物应是食品或在《允许装运货物列表》中的物质。油罐前第二、第三航次装运货物应是《禁止装运货物列表》以外的物质;公告明确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在口岸运往目的地过程中需符合GB44917的要求,实现与国内运输环节监管要求的有效衔接。
四、影响分析
公告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使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确保运输合规,有效降低食用油在运输过程中被污染的风险,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同时与国内有关法规要求建立有效衔接,着力解决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难题,填补监管空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食用植物油安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