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有42个条款,包括定义和术语、监测产品范围(肉类、水产品、乳制品、蜂蜜、可食用含蛋)、实施频率(每年)、制订监测计划的考虑因素、样品采集、制备和分析要求、不合格结果的溯源和调查程序、不合格产品的后续召回和处置、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监测子计划的制订和修正、官方监督管理等。
该条例自政府公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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