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出经标五字第10550019000号函,提醒企业勿以免验通关代码输入“商品免验办法”第12条规定不准予免验的应施强制检验商品。详细说明如下:
一、依“商品免验办法”第12条规定,防爆马达、钢索、动力冲剪机械、吊钩及钩环、木材加工用圆盘锯、研磨机、额定功率在30KVA以上的大型电脑,除了非供销售的研发测试,或非供销售而供国家重大建设或尖端学术研究计划使用而可申请专案免验外,均不准予免验。
二、输入非供销售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等符合可免验用途的应施检验商品,其金额低于美金1千元(含)以下时,报验义务人如于进口报单许可证号码栏(第30栏)填入免验通关代码(例如:CI000000000002)报关,而所拟输入商品的货品分类号列与前述不准予免验商品相同时,该局资讯系统单证比对后,将回复“签审核准许可编号不符”予海关资讯系统而不得通关。
三、输入非属该局公告应施强制检验的商品,而其货品分类号列与该等不准予免验商品的货品分类号列相同,如该局资讯系统比对不符,回复“签审核准许可编号不符”予海关资讯系统而不得通关时,请修改进口报单许可证号码栏(第30栏),以非应施检验商品通关代码CI999999999999重新报关,相关费用由业者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