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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以案说法 |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轻微免罚、初违不罚的适用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5-09 14:54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  浏览:44 原文: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确认了海关对除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以外的走私、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相关规定,选择相关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了解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轻微免罚、初违不罚的适用。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确认了海关对除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以外的走私、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相关规定,选择相关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了解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轻微免罚、初违不罚的适用。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轻微免罚、初违不罚的适用情况
 
  “平律释案”第六期
 
  情形一

  应向海关申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

  影响海关统计或者单项统计准确性
 
  (一)违规行为处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22修订)
 
  (二)处置措施及条件:
 
  1.轻微免罚:
 
  违法货物价值20万元以下或者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违不罚:
 
  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案例简介
 
  当事人自2022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服装等货物共计23票报关单,货值为43.2万元人民币。上述报关单申报项目“品牌类型”填报为“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代码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三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出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将相关报关单修改为“境外品牌(其他)”(代码4)。经海关核实,当事人两年内未有违法记录,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且货值低于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情形二

  应向海关申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一)违规行为处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二)处置措施及条件:
 
  1.轻微免罚:
 
  漏缴税款5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违不罚:
 
  漏缴税款1万元以下,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案例简介
 
  当事人自2022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PPS胶粒,进口报关单共50票,申报成交方式为CIF,漏报运输相关费用共计32630元,经计核涉及税款4778.2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海关核实,当事人两年内未有违法记录,鉴于当事人漏缴税款低于5000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情形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违规行为处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二)处置措施及条件:
 
  1.轻微免罚:
 
  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该项违法行为且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
 
  2.初违不罚:
 
  违法货物价值50万元以下且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等。
 
  (三)案例简介
 
  当事人在执行某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第4期期间,因生产加工能力有限,在未向海关备案的情况下,将手册项下保税料件塑胶粒外发到异地的承揽加工企业进行生产,涉及货值27.3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海关核实,当事人两年内未有违法记录,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向海关主动供述相关问题,且外发货物均已运回,能够恢复海关监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提示
 
  一、当事人拒不配合海关执法或者构成走私行为的,不适用轻微免罚。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当事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纠正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可以不适用轻微免罚。
 
  二、当事人拒不配合海关执法或者构成走私行为的,不适用初违不罚。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初次违法”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前24个月内,当事人无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
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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