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修改功能性标示食品中功能性内容及功能性原料含量的标示方法。(第 6 条第 1 项)
B.制定更为严格的功能性标示食品营养成分标准。(附件 1 第 2 项)
C. 对功能性标示食品的每日摄入基准量做出明确规定。(附件 2 第 1 号)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截止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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