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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8-21 17:33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133 原文:
核心提示:2015年8月19日,台湾地区“劳动部”发布劳职授字第10402025891号令,修正“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2015年8月19日,台湾地区“劳动部”发布劳职授字第10402025891号令,修正“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修正后的全文如下:

    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 化学物质:指自然状态或经制造过程所得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包括维持产品稳定所需的任何添加剂,或制程衍生而非预期存在于化学物质中的成分。但不包括可分离而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结构的任何溶剂。

    二、 登记人:指依本办法规定,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或在境内制造新化学物质,并完成登记程序的厂商或机构。

    三、 天然物质:指未经加工或只经人力、重力、机械等作用,溶解于水、以水萃取、蒸气蒸馏、浮力、加热移除水分,或用任何方法从空气中分离出,且未产生任何化学变化的物质、来自于生物体的大分子,或未经化学加工的天然聚合物。

    四、 混合物:指含二种以上不会互相反应的物质、溶液或配方。

    五、 成品:指制造过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状的物品或依特定设计的物品。

    六、 聚合物: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化学物质:

    (一) 由一种或多种类型的单体单元,按序列聚合成大分子的化学物质。

    (二) 由三个以上的单体单元,以共价键形式相连而成的分子,其在化学物质中的总重量百分比大于百分之五十,且分子量相同者的重量百分比小于百分之五十。

    (三) 分子量分布差异系因其单体单元数目的差异而造成。

    七、 百分之二规则的聚合物:指聚合物名称以单体基础式命名时,可选择包括或不包括未满重量百分之二的单体及反应体,且单体基础式命名,指聚合物名称以其组成单体为基础加以命名者。

    八、 中间产物:指于一连串化学反应程序中,部分化学反应程序的产物作为后续反应原料的化学物质。

    九、 限定场址中间产物:指在单一场所制造并消耗的中间产物。

    十、 杂质:指非预期而存在于化学物质中的成分,源自化学物质原料、反应过程中次要反应或不完全反应;化学物质中的不纯物亦属杂质。最终化学物质中出现的杂质,其为非刻意加入,亦不会增加该化学物质的商业价值。但单一杂质成分含量,不得超过该化学物质的重量百分之十,多重杂质成分总量,不得超过该化学物质的重量百分之二十。

    十一、 副产物:指在使用或储存过程中,因环境变化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的化学物质。

    十二、 海关监管化学物质:指储存于海关监管的码头专区、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或自由贸易港区等,待出口的化学物质。

    十三、 科学研发用途:指在科学学术环境与控制条件下,执行的科学性实验、教育、分析或研究等用途。

    十四、 产品与制程研发用途:指在试验工厂产制试验,用于发展生产程序或测试物质应用领域的过程,与产品开发或制程物质发展直接相关的研发过程。

    十五、 低关注聚合物: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聚合物的数目平均分子量介于一千至一万道尔顿(Dalton)之间者,其分子量小于五百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十,分子量小于一千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 聚合物的数目平均分子量大于一万道尔顿者,其分子量小于五百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二,且分子量小于一千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五。

    (三) 聚酯聚合物。

    (四) 不可溶性聚合物(Insoluble Polymers)。

    十六、 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物质第一级化学物质(简称CMR物质第一级):指化学物质依标准CNS 15030危害分类,具致癌物质第一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第一级或生殖毒性物质第一级。

    第 三 条    “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于信息网站的化学物质列表(以下简称公告列表)以外的新化学物质属下列性质者,不适用本办法:

    一、 天然物质。

    二、 伴随试车的机械或设备的化学物质。

    三、 于反应槽或制程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且不可分离的中间产物。

    四、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防”需求的化学物质。

    五、 无商业用途的副产物或杂质。

    六、 海关监管的化学物质。

    七、 废弃物。

    八、 已列于公告清单适用百分之二规则的聚合物。

    九、 混合物。但其组成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者,不在此限。

    十、 成品。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

    第 四 条    新化学物质依其用途,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已订有许可及管制规定者,不适用本办法。

    更多内容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etail.asp?id=49669
 

日期:2015-08-21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保健食品
 标签: 修正 管理 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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