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2日,韩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发布第1814号总理令,修订《畜产品卫生管理法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屠宰、食用蛋分选包装、肉类加工企业等人员应遵守的卫生规定;(2)检验日期为生产日期或产蛋日期;(3)畜产品加工企业对密封包装产品的杀菌、速冻等的设施处理能力不足的,可以租赁相关加工企业的设施,但必须上报许可机关;如果该企业获得了食品安全管理认证,则被租赁的生产企业也必须是获得同样的认证;杀菌、速冻等必须都是关键控制点;对被租赁生产企业的卫生状况的检查至少每半年年一次;(4)使用自来水以外的水用于畜产品加工时要按照饮用水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可以与自来水混用,否则不得用于加工生产;(5)运输畜产品车辆使用后须消毒处理,密封包装畜产品产品可以和其他食品混装。该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0第6节和附表28的修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