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地动物卫生法典第3.2章和第3.3章的建议,出口国的兽医卫生当局应当对本国动物卫生状况进行自我评估;
(2)出口智利的动物源性产品必须来自无疫病国家、地区或隔离区;
(3)向智利出口动物源性产品的国家、地区或隔离区的动物疫情状态的认定必须由智利农业部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内容包括:自我评价、现有的卫生状况、控制措施、监测情况和现场核查等;智利农业部将在其网站公布相关国家的评估结果。
更多详情参见:https://normativa.sag.gob.cl/Publico/Normas/DetalleNorma.aspx?id=1207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