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检查的货物包括:食品补充剂1项、食品添加剂391项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直接接触)6项;
(2)须接受安全检查的规定:与通知发布清单上商品代码分类不一致的,代码应符合海关法的要求;未在清单中列出和标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代码标识应符合海关法要求,且在通关后,由进出口组织或个人向卫生部(食品安全司)报送相关证明材料;未列入清单但经检验、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被卫生部等部门预警的,应采用严格检查措施;
(3)进口食品免予或不受国家食品安全检查的规定:已列入清单,但属于第 15/2018/ND-CP 号法令第 13 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有食品安全警告的情况除外)的;在货物清单上但不用作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的。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customs.gov.vn/index.jsp?pageId=2&aid=206752&cid=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