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对未申报经营场所变更等行为的处置标准(附录11第2、3、4项),放宽牲畜销售等申报企业未申报经营场所面积或经营设施结构变化的处置标准;
简化食用蛋分拣包装企业的食用蛋分拣包装加工日志(建议附录12第3项第2小项),允许食用蛋分拣包装企业的经营者,如果用履历管理系统记录和管理分拣包装加工台账中的所有信息,则可替代记录和保存分拣包装加工台账的义务;
制定屠宰肉的检验标准和处理范围(附件3第3项第2小项),在《实施细则》和《通知》中规定了屠宰环节肉品检验结果按目标疫病处置的范围,但按系统性疾病处置的范围不同,因此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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