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苏锡通园区怀德大酒店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案
2022年3月23日,苏锡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怀德大酒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冰柜存放有冷冻南美白虾(原产国:厄瓜多尔)共12.6公斤。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冷冻食品的报关单、消杀证明、核酸证明、检疫报告及南通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但未在“江苏冷链”追溯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未做到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核酸检测“每天一检”,未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贮存、加工、经营场所消毒、消杀等措施。
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通告》《关于严格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申报填报的通告》的规定,根据上述《通告》的规定,苏锡通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二
海安张氏果品商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案
2022年3月23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张氏果品商行检查,发现其冷库存放有进口青提(原产国:越南),共5袋。经调查,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没有向供货者索要进口冷藏食品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且未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未将进口冷藏水果信息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第五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
案例三
如东先民中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案
2022年3月17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袁庄镇如东先民中餐厅检查,发现其贮存并加工进口冷冻薯条(原产国:荷兰)。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报关单、核酸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但未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另查明,当事人将“过期面包”作为汉堡的原料使用。
当事人未将进口冷冻薯条信息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五条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其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已对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开发区花小巷烘焙店未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案
3月20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花小巷烘焙店检查,发现其冷藏展示柜存放有进口安佳稀奶油4盒(原产国:新西兰)、爱乐薇稀奶油1盒(原产国:法国)、琪雷萨马斯卡布尼奶酪3盒(原产国:意大利)。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相关资料、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但未在“江苏冷链”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当事人未将使用的进口冷藏食品原料信息录入“江苏冷链”追溯系统的行为,未执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扩大“江苏冷链”系统溯源管理范围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依据该《通告》第五条的规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歇业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毕并经复检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