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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查处一起未按冷链物防规定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1-20 14:31 来源:江山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128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以冷链物防“迎春行动”为契机,重点检查农贸市场、门店、餐饮店、进口冻品、水果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执法人员在此次巡查中发现江山市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未按冷链物防规定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其冷库中的进口鸡爪,缺乏专业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随即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近日,江山市市场监管局以冷链物防“迎春行动”为契机,重点检查农贸市场、门店、餐饮店、进口冻品、水果等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
 
  执法人员在此次冷链物防“迎春行动”巡查中发现江山市某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未按冷链物防规定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其冷库中的进口鸡爪,缺乏专业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随即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因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冻南美白虾)未取得“浙冷链”二维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被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而此次从衢州市衢江区某冷冻产品商行购进该批次鸡爪10箱,共200千克,当事人在将该批次鸡爪录入“浙冷链”系统时,没有查验该批次鸡爪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的真实有效性,依旧未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履行到位。
 
  由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日期: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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