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合肥海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贯彻落实《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办公室副主任宋誉主持,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处长罗春明发布,并答记者问。
1.介绍新修订《办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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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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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完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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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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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整合海关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规章结构布局。
2.《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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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进口方面,新增明确五项规定
第一是明确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范畴。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二是明确对境外国家(地区)审查和评估的相关问题。《办法》第十二至十七条分别细化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
第三是明确海关总署可以以视频检查的方式实施。《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均提到了“视频检查”。
第四是明确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问题。《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第五是明确了对境外输华食品的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及解除相应控制措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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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出口方面,细化3项措施删减1项要求
第一是细化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二是细化了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三是细化了“申报前监管申请”的规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出口商应依法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
一删减是指删减了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合格标志的要求。删除了原《办法》中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要求;删除“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描述,同时对于出口食品不再做出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要求。
3.现场答记者问
企业1
我们是一家进口食品企业,请问新《办法》对进口食品标签有哪些新要求?
罗春明
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处长
新《办法》第三十条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标识要求进行规定,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即该要求已从婴幼儿配方乳粉扩大到了保健食品和所有特殊膳食食品。
企业2:
我们是一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请问新《办法》对复验工作有什么新规定?
罗春明
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处长
新《办法》增加了复验和不受理复验的情形。新《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但有三种情形,海关不受理复验,一是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是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是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记者:
新《办法》实施以后,进出口企业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罗春明
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处长
首先,要谨慎进口新型食品或者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新《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如果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公布暂予适用标准的,不能再进口,与现行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可适用食品卫生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进口的要求有较大变化。企业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研究拟进口食品是否有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标准,避免货物因此遭遇退运或销毁的风险,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其次,要及时变更备案信息。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口商需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联系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或是备案提供虚假信息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要切实履行境外企业审核主体责任。衔接《食品安全法》,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进口商应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对方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