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时 间: 2021年6月17日 10:00
地 点: 合肥海关
主持人:合肥海关办公室副主任宋誉
嘉 宾:合肥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处长罗春明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线访谈的主题是“进出口食品安全政策解读”。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合肥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处长罗春明,请他为我们广大网友介绍一下海关总署今年新发布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在我们访谈过程中,广大网友可以通过网站进行留言咨询,我们会在访谈结束后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答复。2021-06-17 10:00:47
罗春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2021-06-17 10:00:56
主持人:罗处长,您好!我们知道今年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了第249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有关情况吗?2021-06-17 10:02:19
罗春明:好的。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12年3月1日发布施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提出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分别于2015年和2019年进行整体修订,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和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量大幅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国际贸易摩擦、国际食品安全面临新风险新挑战等新形势新变化,都对海关进出口食品监管提出更高要求,现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管需要,所以海关总署从去年开始就已经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从去年6月的征求意见,到今年4月最终发布。可以说,这次的修订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新《办法》中关于进口食品监管的“五明确”、出口食品监管的“三细化一删减”等亮点变化,更加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监管的新形势。2021-06-17 10:04:19
主持人:看来这次新《办法》的修订是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和广泛的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的一套符合当前实际工作需求的部门规章。那么,您能给我们介绍下新《办法》有哪些特点呢?2021-06-17 10:05:19
罗春明:总的来看,我认为这次《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出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的工作要求。
《办法》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遵循,明确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作为海关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原则;同时通过增设一系列制度,建立更为科学、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境外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制度,明确细化评估审查程序及内容;在境外评估审查、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合格评定、控制措施等制度中充分贯彻《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理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细化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补充违反备案变更规定、拒不配合核查、擅自提离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相应规定的可操作性。
(二)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完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新增《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立法依据;明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作为进出口食品监管依据;细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条件限制进口、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等控制措施的具体方式及适用情形,其中特别明确规定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海关可以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三)固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
重点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流程与主要制度予以固化,明确进出口食品监督管理、进口食品现场查验的具体内容;固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2020框架方案》实施成果,新增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提升通关时效;明确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四)优化整合海关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规章结构布局。
《办法》整合吸纳了进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品以及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4部单项食品规章中的共性内容,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同时,考虑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由许可审批项目调整为备案管理,并已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现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一并予以废止。通过本次修订,在海关进出口食品监管领域基本形成以《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为基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为辅,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执法体系。2021-06-17 10:12:25
主持人:好的,从您的介绍来看,这次新《办法》的修订为我们海关今后把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维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刚才您提到了进口食品监管的“五明确”、出口食品监管的“三细化一删减”等亮点变化,具体指的是哪些内容,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吗?2021-06-17 10:13:06
罗春明:好的。进口食品监管的“五明确”,第一是明确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范畴。《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并且规定了合格评定活动应主要包括的项目。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二是明确对境外国家(地区)审查和评估的相关问题。《办法》第十二至十七条分别细化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
第三是明确海关总署可以以视频检查的方式实施。《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规定,均提到了“视频检查”,具体指出了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并且对视频检查内容、方式和结果应用等作出规定。
第四是明确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问题。《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第五是明确了对境外输华食品的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及解除相应控制措施方式。《办法》规定,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风险降低到可控时可选择相应的方式解除控制措施。
出口食品监管的“三细化一删减”,第一是细化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二是细化了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办法》第四十四条完善细化了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是细化了“申报前监管申请”的规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出口应商应依法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一删减是指删减了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合格标志的要求。《办法》删除了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要求;删除“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描述,同时对于出口食品不再做出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要求。2021-06-17 10:20:18
主持人:新《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就要开始实施了,对于进出口食品企业,有哪些地方需要特别关注或者注意的呢?2021-06-17 10:20:56
罗春明:首先,要谨慎进口新型食品或者含有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新《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口食品如果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公布暂予适用标准的,不能再进口,与现行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可适用食品卫生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进口的要求有较大变化。企业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研究拟进口食品是否有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标准,避免货物因此遭遇退运或销毁的风险,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其次,要及时变更备案信息。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口商需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联系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或是备案提供虚假信息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要切实履行境外企业审核主体责任。衔接《食品安全法》,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进口商应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对方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第四,要关注食品包装和标签。新《办法》第三十条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标识要求进行规定,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即该要求已从婴幼儿配方乳粉扩大到了保健食品和所有特殊膳食食品。
第五,增加了复验和不受理复验的情形。新《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但有三种情形,海关不受理复验,一是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是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是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2021-06-17 10:25:07
网友:请问进口预包装海苔产品,是否需要按照《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进口水产品的要求进行标识?2021-06-17 10:30:29
罗春明:海苔属于藻类加工品,不需要按照此规定标识,但其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1-06-17 10:30:56
网友:请问哈萨克斯坦的毛肚(干制)可以进口吗?2021-06-17 10:39:52
罗春明: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一般贸易进口肉类需来自准入国家且生产企业已经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目前,哈萨克斯坦牛内脏未获准入,不能进口。具体准入国家/地区、产品类别、企业名单可查询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查询网址:http://43.248.49.223。2021-06-17 10:41:11
网友:我公司是一家综保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请问,综保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吗?2021-06-17 10:54:37
罗春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简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据此,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均应依法取得许可。综保区属于境内关外,区内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06-17 10:56:11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原因,我们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罗春明处长做客在线访谈,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见!2021-06-17 11:00:21
罗春明: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再见!2021-06-17 11: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