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台湾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1-03-29 17:0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浏览:703 原文:
核心提示:2021年3月2日,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修正《巧克力品名及标示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食品伙伴网就新发布的《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以下简称为修正规定)与现行版本《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进行了比对解读,供大家参考。
  2021年3月2日,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修正《巧克力品名及标示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食品伙伴网就新发布的《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以下简称为修正规定)与现行版本《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进行了比对解读,供大家参考。
 
  1.“含馅巧克力”的巧克力含量必须达25%
 
  《修正规定》第四点,新增含馅巧克力之标示规定,明确含馅巧克力产品中巧克力含量至少需达25%,并且在产品名称前需加标示“含馅”或“加工”或相同含义的。
 
  现行版本中并没有含馅巧克力的标识规定,目前台湾市场上流通的添加内馅巧克力,不属于《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的规范对象,企业对产品的命名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施行细则第7条,食品品名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避免混淆来进行命名。
 
  本规定实施后,有助于企业规范含馅类巧克力的命名,同时也更加严格,巧克力含量必须达到25%才可以命名为含馅巧克力,不足25%的含馅巧克力或加工巧克力可能需要命名为“**糖果”,“**饼干”等。
 
  2.“巧克力抹酱、巧克力糖浆”品名须标示清楚
 
  《修正规定》第五点,新增“半固体型态或流体型态巧克力”制品标示规定,规范巧克力抹酱、巧克力糖浆的标示,其总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5%或可可脂至少2%。
 
  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是这类型态的巧克力,则需要使用巧克力抹酱、巧克力糖浆等品名标示,方便消费者对产品类型进行区分。
 
  3.巧克力中植物油含量不得超过总重5%
 
  《修正规定》删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标示规定,《现行规定》中可以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含量未超过总重量5%者需在品名附近标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超过总重量5%者则必须在品名前标示“代可可脂”字样。本次删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标示规定,《修正规定》添加“其他植物油”超过该产品总重量5%的产品,不可以使用“巧克力”做为品名(此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与 Codex及欧盟等巧克力管理规范一致),其添加量未超过该产品总重量之百分之五的产品,应在品名附近标示“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义。
 
  企业可将添加植物油超过总重量5%的产品命名为“巧克力风味糖果”等名称。
 
  4.明确巧克力产品未依规定标示的罚则
 
  《修正规定》第七点,新增条款,产品之品名标示未符合本规定,其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者,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之相关规定办理。新版《巧克力之品名及标示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未来未依规定标示者,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第25条第2项规定,处3万以上300万以下罚款;标示不实依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处4万以上400万以下罚款;包装产品依第52条限期回收改正。
 
  《修正规定》对“含馅巧克力”首次予以明确,企业应重视并按规定进行标示。此外,新增“半固体型态或流体型态巧克力”制品标示规定,并明确相应指标要求,企业应自查现有产品并按规定标示。最后,企业应注意《修正规定》删除了“代可可脂巧克力”的标示规定,并给予了对应产品新的标示方法。
 
  《修正规定》此次有较大的变动,企业应及时了解法规的变化,对应作出调整,避免不合规的情况出现。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21-03-29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