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全县冷链食品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太湖市场监管局加大冷链食品案件查办力度,严管严查冷链食品。现将查处的一批进口冷链食品案件公布如下。
一、太湖县XX干货店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2月2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晋熙镇的冻库内的冷链食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冻库内堆放有16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包装箱,执法人员现场开箱确认为牛肚。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产品的购货凭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牛肚予以查封。
经调查,该批牛肚为进口冷链食品,共计16件,每件15公斤, 销售定价是36元/公斤,货值8640元。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太湖县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对该批涉案牛肚实施了核酸检测,经太湖县人民医院检验科检测结果为阴性。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验检疫食品,购进的无中文标识的牛肚且未索证索票及建立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产品;3、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二、太湖县XX冷库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1月10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西乡进行进口冷链食品排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内有猪肚9箱已超过其标注的保质期,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当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销毁该批问题猪肚。经查明,该批猪肚为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共购进20箱,已售出11箱,货值金额为8530元,获利为4840元。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且超过保质期的猪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项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4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太湖县XXX冷库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1月10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城西乡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排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内有丁立牌红对虾1盒已超过其标注的保质期,584月亮骨1件,外包装无中文标,117月亮骨5件,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主动对过期丁立牌红对虾进行了现场销毁,并承诺在疫情期间不再购进问题进口冷链食品。
经查明,丁立牌红对虾1盒,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有584月亮骨1盒,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检疫,共购进5盒,已售出4盒;有117月亮骨5盒。上述产品为进口冷链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186元,获利为1680元。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上述涉案冷链食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丁立牌红对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你现场改正;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的584月亮骨、117月亮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1680.0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四、太湖县XXX商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0年12月3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城西乡对当事人经营的冷链食品冻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进口鸡爪12件、熟猪大肠头6件、猪脚20件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你商贸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违规产品予以查封。
经查明,上述产品为进口冷链食品,未有检验检疫证明,总货值金额为18810元,获利为4480元。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鸡爪和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的熟猪大肠头、猪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承诺不再违规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并积极整改。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冷链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4480.00元;3.处货值金额18810元3倍的罚款56430元。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所有经营者和消费者:科学选购进口冷冻食品,合法经营,切勿购买、食用来历不明的进口冷冻食品。要到正规的超市或市场,并仔细查看食品中文标识,索要购货凭证。选购进口冷冻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和口罩,尽量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购物后应及时对身体接触的部位及外包装进行彻底消毒。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