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台湾地区修订商品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及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作业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9-14 17:23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228 原文:
核心提示:2016年9月1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520003010号令,修正“商品监视查验作业程序”,名称并修正为“商品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及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作业程序”,自即日起生效。
    2016年9月1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520003010号令,修正“商品监视查验作业程序”,名称并修正为“商品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及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作业程序”,自即日起生效。
 
    商品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及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作业程序修正规定
 
    一、为办理“经济部”公告实行监视查验之检验登记,及监视查验并实施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应施检验商品检验业务,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二、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准用内销检验登记申请作业程序办理。
 
    三、管理系统认可登录厂场监视查验(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登记:
 
    (一) 实行监视查验并实施管理系统监视查验商品之生产厂场,其质量管理系统取得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验证机构之登录证书、办妥监视查验检验登记且备置基本检验设备者,于其登录范围内得申请管理系统监视查验。
 
    (二) 前款标准检验局认可验证机构之认可作业准用质量管理验证机构认可作业要点办理。
 
    (三) 生产厂场申请时,应填具「管理系统认可登录厂场监视查验申请书」并检附基本检验设备明细表、质量管理系统注册表证书及监视查验检验商品登记证正本(原证当场验毕影印后发还),依所在地辖区向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登记。境外厂场申请时,应委由境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辖区检验机关申请登记。
 
    (四) 检验机关必要时得派员实地查核,或要求生产厂场提供样品,就特定项目执行检验或监督试验,经检验机关审查符合者,准予登记。检验机关以发函方式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所发之公函视为生产厂场之「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登记证明」。
 
    四、取得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生产厂场所产制之监视查验商品最小单位包装上标印有产品批号或制造日期者,得由报验义务人依商品检验标识使用办法第三条规定自印商品检验标识,即标示图式及识别号码,其中识别号码系由字轨「Q」及监视查验检验登记号码所组成。
 
    五、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报验、查验及发证:
 
    (一) 经登记为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境内生产厂场,由生产厂场自行检验符合后,自行副署签发查验证明。自行副署签发查验证明之生产厂场,应事前向检验机关预借空白查验证明,并填写「副署签发国产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查验证明登记表」(一式二联),于每月十日前检附登记表,向检验机关依表列商品出厂金额缴纳检验费。
 
    (二) 前款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生产厂场于预借空白查验证明时,发证单位应先于空白证明上加盖机关钢印、厂商签署字段章及查验证明流水编号;流水编号共八码,前三码为年度别,第四码为辖区别,第五码及第八码为机关自行编订之流水号。
 
    (三) 经登记为管理系统监视查验之境外生产厂场,输入商品时,报验义务人应填具报验申请书连同应缴检验规费,并检附「检验纪录」正本及生产厂场之「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报请检验机关审查符合后,签发查验证明。
 
    六、检验机关至生产厂场、港口仓储场、进口商、经销商或其他相关场所,执行管理系统监视查验生产厂场生产监视查验商品取样检验或监督试验之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
 
    前项监视查验商品同时取得正字标记者,得并同正字标记产品实施抽验。
日期:2016-09-14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保健食品
 标签: 标准 修正 管理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