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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转口货物通关及管理作业要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07-03 09:27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111 原文:
核心提示:2015年6月30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关务署”发布台关业字第1041014231号令,修正“转口货物通关及管理作业要点”部分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2015年6月30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关务署”发布台关业字第1041014231号令,修正“转口货物通关及管理作业要点”部分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转口货物通关及管理作业要点部分规定修正规定

    二、 本要点规范的通关作业包括下列各款:

    (一) 一般转口货物通关作业:指进口运输工具载运入境,暂时卸存海关指定的进口货栈或货柜集散站的货物,办理转船(机)出口的通关程序。

    (二) 船用品转口通关作业:指进口运输工具载运入境的船用品,办理转送停泊“本国”港口的航行国际船舶使用的通关程序。

    (三) 海空联运货物转口通关作业:指海运载运入境的货物转由空运出口的通关程序。

    (四) 空海联运货物转口通关作业:指空运载运入境的货物转由海运出口的通关程序。

    (五) 空运经内陆转口通关作业:指空运载运入境的货物以内陆运输方式转由其他关区空运出口的通关程序。

    (六) 境外航运中心转口货物转口通关作业:指境外航运中心由海运载运入境的转口货物转由海运或空运出口,或海运、空运载运入境的转口货物转境外航运中心由海运出口的通关程序。

    (七) 多国货柜(物)集并通关作业(简称MCC):指海运载运入境的货柜(物),进储海关核准的集散站转口仓库或转口仓间,在未改变该货物的原包装型态(不拆及包件),办理并柜作业及申报转运出口的通关程序。

    二之一、本要点所称MCC货物及MCC信息平台,定义如下:

    (一) MCC货物:指以多国货柜(物)集并作业方式办理通关的转口货物。

    (二) MCC信息平台:指经海关核可,以使用者名义向海关申请货物转运出口及集并装柜作业的加值信息系统。

    三、 载运转口货物入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所属运输业者或承揽该货物的承揽业者,应于进口货物舱单内申报转口货物,并依规定格式报明各栏。

    下列各款转口货物应据实详细申报货物名称:

    (一) 烟、酒。

    (二) 武器。

    (三) 弹药。

    (四) 毒品。

    (五) 中国大陆出产的农渔畜产品、食品。

    (六) 存放于管制区外的转口货物。

    (七) 船用品。

    (八) 海空联运货物。

    (九) 空海联运货物。

    (十) 空运以内陆运输方式转运出口货物。

    (十一) 有害废弃物。

    (十二) 输往北韩、伊朗的特定战略性高科技货品。

    (十三)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料。

    (十四) MCC货物。

    由大陆输往第三地或由第三地输往大陆的武器或弹药,不得在境外航运中心进行转运。

    台湾地区与大陆贸易许可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以外的大陆物品,属关税配额项目的农渔畜产品者,不得利用台湾地区通商口岸报运销售至第三地区。但经由海运或空运转口者(不含海空联运及空海联运)或经由境外航运中心转运者,不在此限。

    四、 转口货物卸岸及进储,如为海运货物,其船长或船舶所属运输业者应依照「进口船舶卸货准单与特别准单核发程序」的规定卸货及进储,并依海关管理进口货物(柜)的规定及准单所示负责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达海关指定地点;如为空运货物,其机长或飞机所属运输业者应依照有关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凭进口货物舱单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后始得卸货进储。但卸存机场管制区外兼营转口货物的货栈者,应由飞机所属运输业者或承揽货物的承揽业者检具其与货栈业者共同签章具结的空运货物特别准单申请书,申请核发特别准单凭以进储,并由海关依规定办理加封或押运。

    六、 柜装的海运一般转口货物在货柜集散站(或码头专区)的存放、移动及处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经海关通知办理加封电子封条、仪器查验等事项者,运输业者、承揽业者或仓储业者应配合办理。

    (二) 货柜集散站(或码头专区)应划定特别区域用以堆置转口的实货柜,不得与装运进出口货物的货柜相混杂,必要时海关得要求加设隔离设施。但其储位以计算机控管并提供海关在线查核经海关核准不分区存放者,不在此限。

    (三) 转口的实货柜无须加装、分装或改装者,于卸存期间,不得拆柜卸货进仓。

    (四) 转口的实货柜须加装、分装或改装者,办理方式如下:

    1、 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应事先以转口货物装柜(盘)申请书兼计划表(以下简称装柜申请书)载明货柜号码、封条号码及货物品名、数量、标记等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后,于货柜集散站(或码头专区)的转口货物专用仓或其他经海关核准的场所办理,海关于必要时得派员查核。

    2、 作业完成后,凭相关文件向海关申请更正进(转)口舱单办理后续转运申报或出口装船等通关程序。

    (五) 前款仓储业者及运输业者,或仓储业者及承揽业者皆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且事先以书面方式联名向海关报备者,得径行于货柜集散站的转口仓库办理前款作业,海关于必要时亦得派员查核。

    (六) 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亦得以MCC办理第四款作业,方式如下:

    1、 MCC货柜(物)应进储海关核准办理MCC场所,并办理转运出口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再于MCC信息平台或以装柜申请书,载明货柜相关资料,提出装柜申请,经核覆准予装(并)柜讯息时,除海关有作业指示通知应配合办理外,货柜集散站业者得免经海关监视径于拆并作业专区为之。

    2、 前目装柜申请书以书面方式办理者,应于海关办公时间内依序以转运申请书及装柜申请书向海关申请核准,海关实时将书面装柜申请书数据补登并入该MCC货柜的装柜明细。

    已集并完毕的MCC货柜,移运至另一经海关核准经营MCC业务的货柜集散站加装转口货物、出口货物或保税货物,非经海关核准,不得将已加载该货柜货物搬移柜外。

    海关得随时抽核MCC货柜装载内容,是否与装柜(盘)申请书兼计划表记载相符。

    转口的实货柜须在货柜起卸码头办理加装、分装或改装者,应由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以装柜申请书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后在关员监视下办理,并依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的规定征收特别监视费。

    七、 非柜装的海运一般转口货物须装柜者,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应事先以装柜申请书书面载明货物名称、数量向海关申请,经核准后,于关员监视下在转口货物专用仓(区)或其他经海关核准的场所办理装柜,并依海关征收规费规则的规定征收特别监视费。装柜后,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应另将货柜及封条号码载明于转运申请书并填具货柜清单及货柜(物)运送单,向海关申办移储转口货柜专区手续。但移储于同一管制区内的转口货柜专区内者,免填货柜(物)运送单。

    八、 专营或兼营空运转口货物的货栈,进行转口货物的拆包、分批、加贴航空(邮)卷标作业,应由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以装柜申请书书面向海关申请核准于转口货物专用仓间内为之。但空运转口货物申请以内陆运输方式转运其他空运关区出口者除外。

    设在国际港口管制区内专营或兼营海运转口货物的货栈、港口集散站及内陆集散站,进行转口货物的加装、分装或改装作业,应由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以装柜申请书向海关申请核准于转口货物专用仓间或拆并作业专区内为之。

    九、 海运转口货柜(物)经由海运转运出口者,除经海关派员押运或核准额外加封主动式电子封条外,不得进储内陆货柜集散站、货栈,亦不得以内陆运输方式运送至其他港口办理转运出口。

    前项货柜(物)得经内陆运送方式进储、转运出口的规定,由财政部关务署分期分区公告实施之。

    武器、弹药、毒品等转口货柜(物)限由原进口的港口或机场转运出口;烟、酒、武器、弹药、毒品及麻醉药品等转口货柜(物)限进储于卸船的港口集散站。

    十、 转口货物装运出口时,除海关另有规定免申报转运申请书外,其运输工具所属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应申报转运申请书,并报明其类别(T2:一般转口【含空运经内陆转口】、T3:多国集并货柜(物)、T4:船用品、T6:海空联运或T7:空海联运)向货物存放处所所在地海关申请核发转运准单,凭以办理出仓(站)装运出口手续。

    海空(空海)联运转口货物或空运转口货物以内陆运输方式转运其他关区出口,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应事先订妥出口班机(船只),取得托运单的主、分号(装货单号码)并于转运申请书海关规定的字段报明。

    空运一般转口货物在原机场出口或由卸存的机场直接以空运方式转运其他空运关区出口者,依空运关区的公告规定办理。

    十七、除船用品转口外,转口货物应列入出口舱单或出口装船清表,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运输工具所属运输业者向海关申报。

日期:2015-07-03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保健食品
 标签: 修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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