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30043417A号公告,预告修订“饲料详细品目”,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依饲料管理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台湾地区的饲料详细品目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行政院农业委员会”1987年2月19日公告饲料详细品目,并于1990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因2014年9月间发生业者疑似以废食用油精炼制作动物油脂的案例,为将植物油脂与动物油脂纳入管理,应将其公告为饲料详细品目,故拟具该修正草案。
饲料详细品目修正草案对照表
修 正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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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行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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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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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植物性饲料: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饼)、棉子粕(饼)、脱脂米糠、输入饲料用米糠、麸皮、玉米粉、植物油脂。
二、 动物性饲料:鱼粉、鱼溶浆(粉)、混合鱼溶粉、饲料用全脂乳粉、饲料用脱脂乳粉、饲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动物油脂。
三、 补助饲料:供乳牛、肉牛、羊、猪、兔、鸡、火鸡、鸭、鹅、鱼(观赏用鱼除外)、虾、蟹、蛙及贝类食用之饲料用矿物质、饲料用维生素、饲料用氨基酸及综合性饲料用补助饲料。
四、 配合饲料:供乳牛、肉牛、羊、猪、兔、鸡、火鸡、鸭、鹅、鱼(观赏用鱼除外)、虾、蟹、蛙及贝类食用之配合食料及浓缩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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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植物性饲料: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饼)、棉子粕(饼)、脱脂米糠、输入饲料用米糠、麸皮、玉米粉。
(二) 动物性饲料:鱼粉、鱼溶浆(粉)、混合鱼溶粉、饲料用全脂乳粉、饲料用脱脂乳粉、饲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
(三) 补助饲料:供乳牛、肉牛、羊、猪、兔、鸡、火鸡、鸭、鹅、鱼(观赏用鱼除外)、虾、蟹、蛙及贝类食用之饲料用矿物质、饲料用维生素、饲料用氨基酸及综合性饲料用补助饲料。
(四) 配合饲料:供乳牛、肉牛、羊、猪、兔、鸡、火鸡、鸭、鹅、鱼(观赏用鱼除外)、虾、蟹、蛙及贝类食用之配合食料及浓缩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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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将原有序号修正为点次。
二、 为将植物油脂纳入管理,故于修正规定第一点增列植物油脂。
三、 为将动物油脂纳入管理,故于修正规定第二点增列动物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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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