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3日,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发布行业通告,自7月1日起将实施修订后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法规。
澳大利亚于2009年4月采用了修订后的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15),该标准要求木质包装材料应去掉树皮,但允许带有加工过程中未完全去除的小块树皮。如果树皮宽度小于3cm(不论长度大小),或者宽度大于3cm,但单块树皮的总表面积(长×宽)小于50cm2,则允许带有任何数量的直观上分离且明显分开的小块树皮。
澳大利亚生物安全服务小组(BSG)通过检讨现行的要求木质包装材料不带树皮的检疫法规,决定自7月1日起,接受按照ISPM 15标准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且符合修订的ISPM 15标准规定的树皮允许水平的木质包装材料。
这一树皮允许水平也适用于按照AQIS认可的处理方法进行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
自7月1日起,BSG将采用ISPM 15对所有木质包装材料的树皮允许水平。任何木质包装和垫舱木超过ISPM 15标准规定的树皮允许水平,将被采取除害处理、出口或销毁措施,所需费用由进口商承担。AQIS的现行包装申报中的“不带树皮”声明将保持不变,包装声明须符合最低文件要求政策的规定。
需注意,AQIS仍要求作为商品进口的木材(任何非木质包装材料的木材)不带树皮。这意味着对于商品木材,只允许带有环绕树节的内生皮及年轮间的夹皮。
有关ISPM 15 标准的树皮允许水平或者AQIS的木质包装和垫舱木进口要求的更多信息,可向AQIS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