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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柬埔寨鲜食榴莲进口,包装过程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5-04-30 13:54 来源:国际果蔬报道  浏览:44 原文:
核心提示:继4月17日,中柬双方在金边签署《柬埔寨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后,海关总署于4月28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进口柬埔寨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榴莲进口。
   继4月17日,中柬双方在金边签署《柬埔寨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后,海关总署于4月28日正式发布了关于进口柬埔寨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榴莲进口。
 
  4月23日,柬埔寨农林渔业部(MAFF)已经发布公告,呼吁有意种植、加工和向中国市场出口新鲜榴莲的榴莲种植园主、榴莲种植社区以及新鲜榴莲加工包装工厂向农林渔业部申请注册。该部计划于5月份将新鲜榴莲种植园和加工包装工厂名单提交中方,供中方审查评估后再正式出口。
 
  输华榴莲的果园、包装厂须经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每年出口季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批准注册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公告显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番石榴实蝇、新菠萝灰粉蚧、大洋臀纹粉蚧、南洋臀纹粉蚧、杰克贝尔氏粉蚧和橡胶白根病菌。输华榴莲果园应在柬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
 
  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柬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值得一提的是,海关总署在针对柬埔寨的检疫要求中,首次加入了对添加物的要求:包装过程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柬方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榴莲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中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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