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新修订的《保险法》。其中,食品安全法在经历了四次审议,多次修改以后,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该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最大的食品技术社区,网友主要是食品行业的技术人员,针对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出台,网友们进行了一次专题讨论
(http://bbs.foodmate.net/thread-253083-1-1.html),主要观点如下。
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出台,对我国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有关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实施食品危害监测与评估制度、以及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用立法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决心。
网友zhang.80722:企业标准的备案要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了目前的企业标准制定的要求不高问题。名人不会再随便做广告了。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免费查阅,不再收费了,卫生部门把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整合,解决了标准打架的问题。食品企业由质检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还要不要卫生许可还在观望中。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程由卫生部门制定,解决了质检部门认定自己的检验机构的资质的问题,形成了部门制约。
网友loveliu_2004:《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一点比较好。
网友祟秦阳:事物的发展都是需要过程的,事物的完美也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我们要看到国家的进步。国家出台了《食品安全法》,说明政府对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还是非常关心的。食品想完全安全是不可能的,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保障食品安全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加强了管理监督力度,会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网友对现有标准整合,由卫生部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鲁侠:《食品安全法》一共10章,其中第3章是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要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一家制定)。 现行实施中部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业部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卫生部制定)、食品质量标准(质监局制定)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制定)在某些指标的规定上有存在冲突的现象,但这是个别的和少数的,而不是普遍现象,更不是造成食品监管不到位的根本原因。上述标准只须进行梳理调整即可,而不必花这么大的力量另起炉灶整合标准,另起炉灶只会动摇原有的、刚刚趋于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的基础,会造成怎样的后果?我们将拭目以待。
第二十条所列内容仅与食品安全有关,不包括外观指标、口感指标、理化指标等,食品产品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外观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6条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到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是食品产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5条所指的企业标准应当是企业食品安全标准,而不是企业产品标准,这在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中可以看到。
应该说《食品安全法》还是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最起码在国家食品标准层面做到了统一,食品在国家标准层面上只有食品安全标准,不会再有食品质量标准,当然在企业层面上食品质量标准或者说是食品产品标准肯定还会存在的,只不过在涉及安全指标上,引用整合后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已。
网友wlwjx123: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五花八门,同一类食品,有GB标准、有GB/T标准、有SB标准、有SC标准等等,各行业又有各行业的标准,是该统一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啦,不过国家标准应该提供免费查询下载,既可便于人们适用,又可普及推广,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也有促进作用。
网友们就食品安全法中有关分段监管、企业标准备案、餐饮以及小作坊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提出疑问。
网友hgwxqiang: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认为该法有盲点,表现之一:对食品生产用设备和设施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生产食品用设备的监督管理问题。表现之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检验费用由哪个部门承担?
网友kj007:原来药监成立时也是协调工商、质监、卫生在食品安全工作上的事项,现在又多了个食品安全委员会来协调药监、工商、质监、卫生的工作,职责不清,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网友fusword:《食品安全法》作为目前中国食品监管的专门法律,应该是能从根本从源头来保证食品的安全。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食品是一项特殊的产品,对生产过程一定要非常注重,因为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危害在最终检测时不一定能体现出来。然而这部大家翘首以盼的法律对这一部分只是在第二十七条中提及,而在法律责任一栏却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这就等于把原《食品卫生法》的精髓给去掉了。试问质监部门、食药监部门如何去监督食品生产和餐饮呢?难道都用巡查抽样的方式吗?如果问题不在检测指标中怎么办?就如同乳品中加入三聚氰胺。第八十七条对没有《健康证》的食品从业人员也是先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目前中国的就业模式下,人员流动性大,而管理部门不可能对每个厂都驻场监管,企业用这些人员造成的隐形危害难道一定要到有事故发生才处理吗?
网友hr0015:食品生产人员需健康体检,但体检费用很高,企业往往不愿支付。经常是几十人送几个人去检查办证,完全是为了应付所谓的生产许可证等的审查,有些企业不去体检也有其他原因,如:交了钱就可发健康证,导致企业认为反正是假的,何必花钱,能不办的就不办。此类问题不在少数,给食品安全造成隐患,还未得到充分重视。食品企业检测装置检定校准,也存在收费高问题,买一个容量瓶十几元,而计量机构校准一个的费用是一百多元,有多少企业愿意去做校准?也同样是能糊弄就糊弄,检验结果天知道?又是一个安全隐患啊!上两项费用即使企业支付了,最终还是进入成本,由消费者买单。如果由政府负担上述两项费用,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可减少企业在这两个方面的不作为,有利于食品安全的保障。
网友falling:第85条第四项:“(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此项是不是指发现一起异物或感官异常事件就罚款2千-5万?如果是,那真是相当严格。第4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此项是不是意味着以后流通领域包括食品零售连锁门店都归工商局管理?
网友101068541:分段监管并没有错,只是政府从来没有将监管职责分清楚过,以前卫生部门因标准问题与质监局推责,流通向工商推责,农药残留又向农业推责,现在质监局监管食品加工除了分了卫生的收益外更加造成这几个部门斗争的加剧,从新的食品安全法来看根本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并让这个问题更加复杂了,农产品的定义与食品定义还不够清晰,加工食品的定义也有很多分不清的情况,流通领域也有加工的现象等等还是会各部门争斗不休。
网友们还就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施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友褚庆华:要实现垂直管理,必须首先实行真正的“大部制”改革。每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都无一例外地“雷声大雨点小”,最终选择的都是最稳妥的“下策”。要彻底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必须像美国农业部和FDA那样“一统江湖”,问题是谁有这个魄力,一锤定音?
网友seaman:希望能打破多头管理和杜绝推诿,切实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生产前审查应该简化,生产中和生产后的管理监控需要加强,特别是对制假制劣的打击力度要加大,提高非法生产的成本代价,而不是提高守法企业的成本负担。
网友huodongjun:法规的出台和法规中的内容,体现出了国家严管食品安全的决心。食品企业生存的门槛提高了,黑作坊违法成本提高了,但是希望国家在整顿食品安全决心的基础上,在打击黑作坊、非法生产企业、不安全食品上拿出力度,让那些敢在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企业的业主们永世不得翻身。让老百姓有一个健康安全放心的饮食环境。
网友雪人不哭泣:个人认为《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解决很多根本的问题。但是对于一些问题还是起到了改善或者说缓解的效果。比如说,取消了免检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都是因为有了很多的食品安全隐患之后才引起重视的。然后我认为食品问题还存在一个监管过于混乱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机构。就保健食品而言,药监局负责审批,要管理;生产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归卫生监督管理;当然还不能少了质量监督部门,当然还少不了什么工商等等。如果几个部门机构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意见还好,但往往各部门各执己见,各说各理,让企业无所适从,特别容易造成企业的混乱。如果能对这一方面有个改善,对企业对消费者而言,都是好事,毕竟监管有针对性。
网友guiguzi044:我觉得,还是应该加大政府抽检的力度,同时改变抽检的方式。建议改直接在工厂取样为直接在流通市场抽样,同时将样品统一上交到国家级质检部门,然后再随机分配给其他地区的质检部门检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网友qxqgood2008: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内容是很具体详细的。我个人有三点不成熟的看法,仅供参考:一、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和完善,会造成执行依据不强的现象。很多项目未建立标准,或者标准较分散。建议可以借鉴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将各个项目的标准数据系统性的列出,且要全面,不能漏项。二、仍然是多头管理,且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不够清晰明确。三、处罚幅度太大,造成执行灵活性太大,会滋生一些不好的社会问题。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重塑国民对食品安全信心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重视食品安全的表现。在很多方面都很好,比如:第五十五条,对食品广告的代言人也提出了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我们这些从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来说,是又喜又忧。喜的是国家终于出台了一部针对食品安全管理较为系统的法律,希望能够真正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不再让国人谈吃色变,也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忧的是工作量会增加很多,比如企业标准啊,由原来的质监局管理划分为卫生部门管理等等,很多工作要重新做起。而且法律的过渡期又只有三个月,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一些细则及配套的制度,以指导企业顺利的完成过渡。
网友新三江口:从事这么多年的食品安全监管,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可谓有喜有忧,有信心有彷徨。喜的是法律不断的完善进步,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提高;忧的是食品安全单靠法律解决不了,法律遇到地方保护主义的时候是多么的脆弱,中国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心里没有“道德”二字,百姓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急需提高。有信心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百姓的鉴别能力越来越强,监管体制会越来越顺;彷徨的是这么多监督员何去何从,今后该不该继续做监督执法。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