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厦门检验检疫局了解到,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称,34大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和运输包装上都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新规定9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2007年9月1日起,对水产品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等34大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同时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名、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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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类相关出口食品
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