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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就关于禁止在从第三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或动物源产品中使用某些抗微生物药物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12-21 08:4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394 原文:
核心提示:2022年12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授权法规草案-Ares(2022)8453372,就补充法规(EU)2019/6《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禁止在从第三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或动物源产品中使用某些抗微生物药物的规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月3日。
  2022年12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授权法规草案-Ares(2022)8453372,就补充法规(EU)2019/6《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禁止在从第三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或动物源产品中使用某些抗微生物药物的规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为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月3日。主要补充内容包括:(1)该法规规定了禁止在从第三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或动物源产品中使用用于促进生长和提高产量的抗菌药物产品以及用于治疗某些人类感染的抗菌药物的详细规则;(2)该法规适用于(EEC)No2658/87法规附件I第1章第2部分中规定了组合命名代码(“CN代码”)的活产食品动物;也适用附件I第二部分第2章至第5章、第15章和第16章中规定了CN代码的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产品,并且在第3501、3502和3504项下的产品。不适用于于以下情况: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No853/2004附件III第十四节第一章第1点所述的明胶及其生产原料;(EC)No853/2004附件III第十五节第一章第1点所述胶原蛋白及其生产原料;(EC)No853/2004附件III第十六节第一章第1点所述的高度精炼产品;野生动物及其衍生产品;昆虫、青蛙、蜗牛和爬行动物,包括由此衍生的产品;复合产品;非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或动物产品,除非动物或产品的目的地在加入欧盟时尚未决定;拟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或动物源产品,仅用于在欧盟过境而未投放市场;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源产品,用于产品分析和质量测试的样品,而不将其投放市场;(3)对进入欧盟的动物或由此产生的产品使用某些抗微生物药物的限制。从第三国出口到欧盟的动物和产品不得使用,也不得源自已使用以下任何一种药物的动物:用于促进生长或提高产量的抗微生物药物产品;含有抗菌药物的抗菌药物产品,该抗菌药物包含在实施条例(EU)No2022/1255规定的用于治疗人类某些感染的抗菌药物列表中成分;(4)补充了批准的第三国名单、合规性证明、头晕要求等;(5)生效和应用该法规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后的第二十日生效。该授权法案中规定的动物或产品托运进入欧盟的条件应自第6(1)条所述实施法案实施之日起24个月起适用。该法规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成员国。
日期: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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