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49号令)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48号令)的正式实施还有一个月的时间。2022年1月1日之后,所有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都必须经过注册。有媒体称我国对进口食品的监管过于严格。果真如此吗?其实,2022年1月1日同步实施的,还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87号公告)。透过248号令和87号公告来看,我国对于进口食品和出口食品的监管同样严格。下面我们来一起分析下。
1、注册条件都是能够确保食品安全
进口企业注册条件
(一)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出口企业注册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通过以上对于进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的条件可以看出,尽管248号令和87号公告的表述略有不同,但都强调了企业对于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需要分别符合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监管要求。
此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我国对于出口企业的注册管理,主要是根据目标进口国家的注册要求进行。
事实上,我国对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也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并非我国首创。
此外,不光是进口食品实施严格的监管,我国对于国产食品也是实行严格的生产许可制度,进行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督检查。
2、注册材料都是食品企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进口企业注册材料
A.18大类食品的推荐注册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B.非18大类食品的自行注册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出口企业注册材料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对比以上注册材料可以发现,不论进口还是出口,注册材料都是证明企业合法资质、生产能力、食品安全控制能力以及该企业受到其原产国合法管控的基本材料。对于低风险的非18大类食品的生产企业自行注册的材料,甚至比我国对于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的材料要求还要简洁。并且,我国海关总署还开发了中英文版本的在线注册系统供境外生产企业在线申报注册,大大提高了注册和审批效率。由此可见,所谓我国对于进口食品的监管过于严格,新规可能导致正常贸易受阻的现象并不会出现。
此外,根据最新的消息,2021年11月30日,由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全程代理服务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成功通过海关总署注册系统的审批。
3、延续和变更注册都是一样的公开透明
进口企业注册管理
进口企业注册管理中变更注册材料包括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以及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延续注册材料包括延续注册申请书以及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出口企业注册管理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
不论是进口企业还是出口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的,都需要重新注册。
4、注册后企业都一样要保持注册条件,接受监管
对于进口企业,海关总署要求境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海关总署发现企业不符合注册要求时,企业应当暂停向中国出口食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直至整改符合注册要求,并向海关总署提交整改说明。
对于出口企业,海关总署要求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和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要求。
5、违规企业同样都需要撤销注册
进口企业撤销注册条件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四)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的。
出口企业撤销注册条件
(一)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四)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尽管对于进出口企业撤销注册条件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可以看出一点,对于不能继续符合注册条件,不能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进出口企业,海关总署同样都会采取撤销注册的措施,以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
6、我国对出口食品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49号令)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这一点也说明我国对于出口食品的严格管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管是同等的科学、严格,其目的都是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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