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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解析(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9-04 10:42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贾玲    浏览:982  原文:
核心提示:上期食品伙伴网对美国《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生物工程食品的定义、信息披露的要求、适用范围、豁免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解析。本期主要就该《标准》规定对生物工程食品信息如何进行披露、披露的方式以及备案要求等内容进行分享。
  食品伙伴网讯 上期食品伙伴网对美国《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生物工程食品的定义、信息披露的要求、适用范围、豁免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解析。本期主要就该《标准》规定对生物工程食品信息如何进行披露、披露的方式以及备案要求等内容进行分享。

  一、信息披露

  《标准》规定:生物工程食品的标签必须注明该食品为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同时除自愿进行生物工程信息披露的规定外,如果没有相关记录显示该食品是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则不得在标签上显示该食品是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同时《标准》还要求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和某些零售商对生物工程食品进行适当的披露,并规定了披露信息显示要求、展示位置和披露形式。

  1.信息披露内容显示要求

  在标签上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有足够大尺寸且清晰,使消费者可以在普通购物条件下阅读和理解。

  2.披露位置

  除散装食品外,其他食品可以任意形式进行披露,可选择将披露信息展示在与加工商、分销商、制造商、进口商的名称和位置等信息或类似信息相邻的信息版面,或置于主显示版面。如果上述信息版面或主显示版面上没有足够的空间展示披露信息,则可将其展示于消费者在普通购物条件下可能看到的备用展示面(按照美国《食品标签指南》中的规定,备用展示面是指:很多容器的设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表面作为展示面,这些展示面称之为备用版面。)上。

  3.披露形式

  《标准》提供了多种信息披露形式选项,包括:文本、符号、电子或数字链接和/或短信。其他选项,如电话号码或网址等,可用于小型食品制造商生产的食品或小包装和非常小包装的食品。

  (1)文本形式(Text disclosure):使用“bioengineered food”或“Contains a bioengineered food ingredient”等文字进行标注。

  (2)符号形式(Symbol disclosure):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的食品可使用图1和图2所示的符号进行标识,符号可以是黑白或彩色。

  图1 彩色标示符号

  图2 黑白标示符号

  (3)电子或数字链接形式(Electronic or digital link disclosure):电子或数字披露必须包括一份声明,如“Scan here for more food information”,并必须附有一个电话号码和声明“Call [1-000-000-0000] for more food information”。访问时,消费者在电子或数字设备上看到的第一屏信息必须包含以文本或符号形式披露的生物工程食品信息。

  (4)短信形式(Text message disclosure):短信披露必须包括“Text [command word] to [number] for bioengineered food information”的声明。消费者发送该号码给相关机构或部门,相关机构或部门接到短信后须立即向消费者的移动设备回复该食品是否为生物工程食品。

  (5)小型食品制造商(年度收入< $10,000,000)生产的食品可以使用“Call/visit [phone number/website] for more food information”声明随附电话号码和/或网站URL的方式进行披露。为便于小包装和非常小包装食品进行披露,在以短信和电子或数字形式披露时,可使用简短的声明。

  (6)自愿标识:对于豁免标注生物工程食品信息的实体可以自愿进行信息披露。在进行披露时可选用文字、符号、电子或数字、短信中任意披露形式。其中,文本可选择使用“derived from bioengineering”或“ingredient(s) derived from a bioengineered source”或如图3和图4所示符号。

  图3 彩色自愿标识符号

  图4 黑白自愿标识符号

  二、备案要求

  企业必须保存符合惯例的常规记录,用以证明符合该标准。相关记录的示例包括:供应链文件、提单、发票、供应商证明、标签、合同、代理方声明、第三方认证、实验室测试结果、验证的流程、以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生成和维护的其他记录。

  如果企业使用生物工程食品清单上的食品或由该食品生产的成分,该实体必须保存有关该食品或成分的记录。如果受监管实体使用不在生物工程食品清单上的食品或由该食品生产的成分,但该实体实际知道该食品或成分是生物工程食品,则必须保留该食品或成分的相关记录。

  进口商有责任确保所有进口生物工程食品符合《标准》要求。同时,对于进口食品,进口商与《标准》中规定所有受监管实所需的备案要求相同。

  三、小结

  美国农业部于2018年发布该《标准》,要求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和其他为零售食品贴标签的企业披露有关生物工程食品和生物工程食品成分的信息。目前该《标准》已生效,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规模不同分阶段正式实施(详细内容上期已介绍),并于2022年1月1日强制执行。随着《标准》的生效,为便于企业更好的执行《标准》,美国农业部亦不断对企业不明确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解答。因此,业界仍需继续关注该《标准》相关动态,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相关规定。

      相关报道:美国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解析(一)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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