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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发布转口货物通关及管理作业要点部分条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5-12-22 13:48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113 原文:
核心提示:2015年12月17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关务署”发布台关业字第1041028659号令,修正发布“转口货物通关及管理作业要点”第5、9、13、14、17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2015年12月17日,台湾地区“财政部关务署”发布台关业字第1041028659号令,修正发布“转口货物通关及管理作业要点”第5、9、13、14、17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五、转口货柜(物)起卸后,海关核准转口前,限存储于专营或兼营转口货物的航空货物集散站、同一海运关区内进口货栈或货柜集散站(含码头专区)内的转口货柜(物)专区(仓)。

    九、海运转口货柜(物)经由海运转运出口者,除经海关派员押运或核准加封电子封条外,不得进储内陆货柜集散站、货栈,也不得以内陆运输方式运送至其他港口办理转运出口。

    前项货柜(物)可经内陆运送方式进储、转运出口的规定,由“财政部关务署”分期分区公告实施之。

    武器、弹药、毒品等转口货柜(物)限由原进口的港口或机场转运出口;烟、酒、武器、弹药、毒品及麻醉药品等转口货柜(物)限进储于卸船的港口货柜集散站。

    十三、转口货物卸岸进储或转(装)运出口,需运经码头或机场管制区以外的地区者,除武器、弹药、毒品或其他经海关认为有必要押运的货物,须由海关派员押运外,可以加封电子封条方式替代押运。

    前项加封电子封条的货物,除烟、酒、麻醉药品、经由海运转运出口的海运转口货物(含MCC货物)或尚未开放准许进口的中国大陆出产的农产品、食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加封海关封条或经海关核准的自备货柜封条替代之:

    (一)经海关开柜查核货物与进口货物舱单相符,认无加封电子封条的必要者。

    (二)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能提供转口货物名称、数量及其价格的相关文件并经海关查核认为无加封电子封条的必要者。

    (三)经海关认定为低危险群或经与海关签订策略联盟的运输业者所载运的货物。

    (四)运输业者或承揽业者提供相当应缴税费金额的保证金者。

    十四、船用品在原关区直接转送同一港口的航行国际船舶使用者,应由进口地海关依规定加封或派员押运装船交船长或其职务代理人签收后封存并列入船用品清单。但经海关查明为修理在港船只所需的船舶设备、船舶备件或船用物料者,由船长签收并列入船用品清单免予加封。

    经核准转运至台湾地区其他港口的航行国际船舶使用的船用品,起运地海关应于转运准单右上角加盖「船用品」戳记,目的地海关应依前项规定办理加封或押运装船作业。

    船用品非属提供停泊本地区港口的航行国际船舶使用者,视同一般转口货物处理,其办理方式如下:

    (一)运输业者以海运载运入境的船用品须改由别船载运出口者,应以转运申请书(一般转口货物:代号T2)办理;其改以空运方式转往境外港口者,应以转运申请书(海空联运转口:代号T6)办理。

    (二)船用品由空运关区转海运关区载运出口者,应以转运申请书(空海联运转口:代号T7)办理。

    十七、除船用品转口列入船用品清单外,其他转口货物应列入出口舱单或出口装船清表,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所属运输业者或承揽该转口货物的承揽业者向海关申报。
 

日期:2015-12-22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保健食品
 标签: 修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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