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台湾食品玩具及玩具食品放行进口须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3-06-27 16:16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浏览:260 原文:
核心提示:6月26日,据中国台湾法源法律网消息,台湾"财政部关务署"26日表示,厂商在进口食品玩具及玩具食品的时候,必须先分别向中国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及"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申请玩具检验及食品查验,经检验及查验合格后,货物才可以放行进口。

    6月26日,据中国台湾法源法律网消息,台湾"财政部关务署"26日表示,厂商在进口食品玩具及玩具食品的时候,必须先分别向中国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及"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申请玩具检验及食品查验,经检验及查验合格后,货物才可以放行进口。"关务署"表示,「食品玩具」指的是玩具中附加食品,主要特性为玩具,依据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应按玩具归列相关税号,而「玩具食品」指的是食品中附加玩具,主要特性为食品,所以应按食品归列相关税号,不过,食品与玩具如果是分别包装后再行组装,就应该分别按食品、玩具归列其相关税号。"关务署"指出,这些产品不论归列食品或是玩具,都属主管机关应实施进口查验及检验的品目,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查验及检验,如果有主管机关查验或检验不合格,海关将依签审机关不合格讯息通知,这批货物就不能放行。参照食品卫生管理法第30条第1项规定,输入经台湾主管机关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信息。为了加速货物通关,"关务署"也呼吁厂商在报运这些货品进口时,无论是食品内含玩具或是玩具内含食品,一定要诚实标示商品内容物,并分别依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向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申请办理输入查验,以及依商品检验法第3条及第4条规定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申请商品检验。同法第5条第1项规定,商品检验执行的方式,分为逐批检验、监视查验、验证登录及符合性声明四种。

日期:2013-06-27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进口食品 标准 食品 管理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