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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健康的安全屏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0-06-01 14:25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408  原文:
核心提示:随着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强,食品包装被逐步提高到了和食品安全一样的高度。与此同时,食品包装的卫生认证和检验检测也成为了众多企业打开国际市场的“金钥匙”.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包装被纳入到了食品安全的范围内,这也是国内首次将食品包装安全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虽然我国早已建立有关食品包装的卫生标准,但是食品包装安全问题始终未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几年,随着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强,食品包装被逐步提高到了和食品安全一样的高度。与此同时,食品包装的卫生认证和检验检测也成为了众多企业打开国际市场的“金钥匙”.

    强制性的市场准入制度QS

    《食品安全法》作为框架性的法律切实有效的构筑起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屏障,并为其后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指令指明了方向。“QS”(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 这个由蓝色Q和白色S组成的标志,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行证,只有通过检验的产品才能将QS市场准入标志打在包装上。为了加强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06年就将QS扩展到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因此,现在的QS不仅仅是针对食品本身,同时也针对食品包装。它相当于欧盟的杯叉标志,德国的刀叉标志,证明该产品已经经过卫生监管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管部门审核后质量合格,能够保证消费者的健康。

    然而相比较而言,我国的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却对包装材料本身的安全性认识模糊,重视程度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举例来说,当前我国生产仿瓷餐具的厂家有1000家以上,但能拿到QS的还不足100家。与此同时,甘肃薯片包装袋事件和儿童毒奶瓶事件等由食品包装所引发的安全隐患不断刺激着消费者脆弱的神经。因此,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包装安全意识,加强食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和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包装企业行业自律势在必行。

    包装材料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那么食品包装材料是如何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呢?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包装材料里的有害物质会随着接触时间的增长,逐渐迁移到食品内,当在食用食品时有害物质就会伴随食品一同进入人体,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健康。

    食品包装材料所造成的危害从接触角度可分为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也可分成频繁接触和偶然接触。比如厨房操作台面与食品会发生偶然接触;纸制包装食品放进保温包内,与保温包内壁会发生间接接触。这些接触形式都有可能为有害物质的迁移提供机会。

    从生产加工角度来讲,食品包装的危害性也可以分为两方面。第一,材料本身造成的危害。绝大多数包装材料是化工产品,其材料本身就存有隐患。例如塑料高温时产生裂解的单体,金属材料中的重金属等都有可能通过包装转移到食品中去。

    第二,生产过程中的违规添加物造成的危害。例如,为了使儿童餐具色彩鲜亮同时降低成本,有些不法商贩就会利用工业级的色母对产品进行着色,由于工业级色母中存在着大量有害物质,如芳香胺、重金属等,如果摄入体内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再比如,某些厂家使用回收纸张生产食品包装用纸,同时为了提高纸张的白度使用荧光增白剂,有研究表明荧光增白剂进入人体会大大增加人体患癌症的几率。

    可能的违规添加剂还有邻苯二甲酸酯,这是一种广泛用于玩具、食品包装材料、医用血袋、胶管、清洁剂等产品的增塑剂。一旦溶出并进入人体就会对人体产生类似雌性激素的作用,干扰人体内分泌,危害男性生殖系统,增加女性患乳腺癌几率,同时会危及儿童肝脏肾脏,引起儿童的性早熟。

    国内外食品包装现状差异化明显

    那么对比国内和国外,目前的食品包装状况如何呢?

    在消费者意识方面,国内消费者更多关注食品本身,聚焦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面,对食品包装的安全性缺乏了解。而国外的消费者安全意识较强,他们会自觉的采购带有食品安全标示的食品包装制品,而且严格按照包装制品上的警示语进行使用;当发现食品包装有问题时,消费者通常还会主动联系生产厂家或者当地监管部门进行询问、质疑乃至投诉,甚至采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利益。

    从政府监管来看,欧盟各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建立了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法规,同时开展包装对于食品影响的研究,发展至今,欧盟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食品包装材料法律法规体系,对于食品包装的监管力度也更为严格。

    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食品包装理念和管理经验。例如婴儿奶瓶中存在的双酚A是聚碳酸酯(PC)奶瓶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种有害物质,它会引起前列腺癌、乳腺癌、心脏病等危害病症。虽然我国对双酚A的含量有所限制,但国外设立的标准比国内更加严格,限量更低。对于生产企业国外会把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相结合,对于原材料、辅助材料、供应商资质,生产工艺、工艺参数以及成品控制方面都有一套严格的要求。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也慢慢地从关注质量安全到注重低碳环保,在全球低碳浪潮的推动下,有关食品包装的低碳化也势在必行。今年4月1日我国实施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结合我国国情,针对食品和化妆品的空隙率、包装层数、成本三个角度进行了强制性的规范。此举是中国在食品包装领域迈出的一大步,但要使食品包装真正成为保障人类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仍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的重要性

    由于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差异,决定了国内产品在出口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个问题,即本土产品如何才能满足国外的法规要求?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的介入可以帮助企业避免潜在风险和经济损失。凭借超过140年的发展历史,TUV南德意志集团在食品行业有着丰富的认证和检测检验经验,集团认为认证检测工作不仅仅只是保证产品的质量,对于食品包装这样和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认证检测工作更是为人类健康保驾护航,意义重大。

     小贴示

    国内厂商出口至欧洲应注意哪些方面?

    欧盟作为国内厂商出口的一个庞大市场,(EC)1935/2004是针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框架性法规,另外一个框架性法规是(EC)2023/2006,该法规是针对生产厂家的良好操作规范(GMP)。在这两个法规的配合下,在GMP条件下所生产的产品同时符合(EC)1935/2004/的相关要求,就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欧盟对于食品包装的法规体系。当然,在这个框架法规下又细分为很多指令。诸如2002/72/EC塑料产品安全指令、2005/31/EC陶瓷制品安全指令等等。出口至欧盟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指令,同时具备权威的检测报告,方能顺利在欧盟境内销售,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挑战,甚至召回和销毁。

    另外,由于欧盟包括很多成员国,各成员国之间也有关于食品包装的本国法规,有时厂商在出口过程中会以为只要符合欧盟就万无一失,其实这种观念存在一些误区。例如出口到德国时,当地监管部门会同时按照德国食品安全法LFGB的要求再对产品进行审查监管。但国内厂商对此知之甚少,因此本土企业不但要了解本地的法律法规和欧盟法规,也要对特定目的国的当地法规有所知晓,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国内消费者应注意哪些方面以及如何鉴别合格的食品包装?

    根据经验,国内消费者在食品包装上存在的误区往往是和不良的使用习惯有关。例如,用报纸包裹食物的习惯,会让报纸上的铅和油墨转移到食品上,从而进入人体。但倘若在此之间有功能性的阻隔层,比方盘子或者塑料袋,那么有害物质就不会轻易地转移到食品中去了。提到矿泉水瓶,很多人都有反复使用的习惯,其实反复使用或灌入热水都容易产生有害物质。

    不仅如此,就连平时盛放在塑料饭盒中的食物也不宜反复加热,因为随着温度的升高,分子运动加剧,迁移速度扩张,有害物质发生转移的几率也就大幅增加。同理,袋装牛奶放置开水中,虽然可以使牛奶成功加热,但塑料包装里的有害物质也容易乘虚而入进入牛奶中。另外,在绿色包装的倡导下,一次性发泡饭盒已经逐渐消失在了人们的视野中,但仍然还有一些商家一意孤行,油性食品如果与饭盒接触时间长,一些增白剂、填充剂、碳酸钙的成分都会释放到食品中,对人体有害无利。拒绝一次性发泡饭盒的同时,也是保障我们自己的健康。

    作为消费者,还应当懂得运用基本的常识,辨别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可以通过“四字”法则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完成:一、看。在选购产品时看清产品是否具有QS标志、生产厂家的信息、以及外包装的清洁度等。二、捏。一般而言,合格的食品包装表面是光洁,无毛刺的,并且可以通过“捏”判断食品包装的质量与强度。三、闻。如果消费者发现产品存在异味,那这个气味有可能是来自于包装本身的,一些有机挥发性物质容易转移到食品包装上,危害人体。四、尝。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尝”辨别食品是否含有异味,而这个异味很有可能是来自食品包装的。

    在国外,对于如何辨别包装安全具有一套标准的法规,从嗅觉、味觉等一系列流程判断包装合格与否。很多消费者都会作为评判进行打分,经过数据统计,最后得出结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标准概念也在引入国内,但目前的国标里在食品包装安全辨别上只有一个外观指标,规定并不详实,而且主观性较强。不过,相信随着政府,监管部门相关意识的提高,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丰富的评判标准补充现行的规定,将“捏”、“看”、“闻”建立在标准操作的规范之内,更好地把握整个包装材料的质量。

本文由食品伙伴网编译,供网友参考,食品伙伴网提供欧盟、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西班牙等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合规咨询服务,欢迎垂询:0535-2129301,Email:vip@foodmate.net、news@foodmate.net.

日期: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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