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国家农业卫生和食品安全局关于玻利维亚生牛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玻利维亚牛皮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国家农业卫生和食品安全局关于玻利维亚生牛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皮指生牛皮,包括干制、盐干和盐湿牛皮。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牛皮生产加工企业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并经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国家农业卫生和食品安全局(以下称玻方)日常监管。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有关规定,玻利维亚没有口蹄疫。如果玻利维亚发生上述疾病,玻方应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牛皮,并及时向中方通报有关情况。
2. 牛皮加工前6个月内,来源动物的养殖场、屠宰厂、加工厂和以上述场所为中心的周边50公里半径范围内,没有发生炭疽、布鲁氏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可以经牛皮传播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 在玻利维亚出生、养殖,并处于玻方有关动物疫病监控下的健康动物。
2. 没有因发生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可以通过牛皮传播危害人类健康和动物健康的动物传染病而受到移动限制。
3. 经玻方官方兽医或认可兽医进行宰前、宰后检查,无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三)加工要求。
1. 用含2%碳酸钠的海盐盐渍至少14天。
2. 或按照中方认可的其他加工方式进行加工。
加工工艺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列明。
五、包装要求
(一)输华牛皮不得带有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等杂物和有害杂草、杂草种子,应使用干净、整洁的包装。
(二)集装箱使用前应在玻方监督下使用有效消毒剂进行消毒。
(三)集装箱底部应进行防渗处理,或铺设塑料布等材料进行防渗。
(四)牛皮在集装箱内应分垛摆放,并使用干净、防渗漏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裹。
(五)玻方负责或监督对集装箱加施防伪铅封或标识。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牛皮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滋生蝇蛆。
(二)牛皮如采用盐湿方式加工,则需在加工后再自然晾晒至少7天,以避免运输期间产生血污水。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玻方负责对玻利维亚输华牛皮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玻利维亚输华牛皮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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