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出现在我们眼前,在满足消费者多元化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有无核对确认供货商的资质,有无留存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有无建立进口商品进销货档案或记录……?这些都是经营者规范经营进口商品的必要条件。
案情介绍
前不久,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内一家水果经营店销售的进口榴莲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认为该水果经营店涉嫌违规销售进口水果。接到线索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核查。经初步核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水果经营店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水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自称被举报榴莲系其从嘉兴水果批发市场一批发商处采购,但一直未能提供该榴莲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截至案发时,该店已将采购的该批次榴莲(5个)售罄,产生违法所得500余元。据此,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进口货物,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本规定所称的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凭证、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
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第九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对其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不能出具合法来源证明,但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查处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动物防疫、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管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案件提醒
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进口商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销售者要依法合规经营进口商品,切勿贪图盈利,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也要仔细甄别,或可要求销售者提供进口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避免自己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