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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国外进口鲜食榴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3-05-09 09:01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  浏览:167 原文:
核心提示:榴莲口感软糯香甜,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进口量也随之增加。目前我国进口榴莲主要分为鲜食榴莲和冷冻榴莲,其中鲜食榴莲因口感更好而需求量更大,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如何从国外进口鲜食榴莲。
   【动植物检疫】这香飘飘的榴莲
 
  榴莲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膳食纤维、微量营养素、氨基酸等,是一种营养价值非常高的水果,有“水果之王”的称号。
 
  榴莲口感软糯香甜,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进口量也随之增加。目前我国进口榴莲主要分为鲜食榴莲和冷冻榴莲,其中鲜食榴莲因口感更好而需求量更大,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如何从国外进口鲜食榴莲。
 
  01

  准入国家/地区名单
 
  企业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查询鲜食榴莲的准入国家。
 
  温馨提示:目前我国仅允许从泰国、越南、菲律宾进口鲜食榴莲。
 
  02

  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果园、包装厂须经出口所在国农业主管部门(泰国为泰国农业部,越南为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菲律宾为菲律宾农业部)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出口国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榴莲的准入名单和境外企业注册名单都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总署概况”进入“动植物检疫司”页面后,在“企业信息”栏目中查看。
 
  03

  检疫审批
 
  在签订鲜食榴莲进口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1.申请单位可登录海关总署的“互联网+海关”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办理《检疫许可证》,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2.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3.《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

  04

  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我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菲律宾、越南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并采用刷洗或高压气枪吹扫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特别是果柄等部位,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等。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泰国榴莲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菲律宾、越南输华榴莲在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菲律宾、越南榴莲输华时,装有出口中国榴莲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入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05

  报关单证
 
  进口鲜食榴莲申报时除提供一般贸易性单证外,还需提供如下单证: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出国家/地区国家植物检疫证书
 
  Tips: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2)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中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3)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单证按照《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规定的方式提交。

  06

  检验检疫
 
  1.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鲜食榴莲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1)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2)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3)检查鲜食榴莲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4)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2.进境鲜食榴莲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1)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2)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4)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5)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3.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鲜食榴莲分别作以下处理: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3)不符合以上检验检疫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供稿:动植物检疫处、凤岗海关
日期:2023-05-09
 
 地区: 国外
 行业: 食品储运 果蔬 进出口
 标签: 进口 榴莲 消费者 冷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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