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韩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如下:“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烹饪或保存过程中,以增加甜味、着色、漂白或防止氧化等为目的,用于食品的物质。在这种情况下,包含了用于对器具、容器、包装进行杀菌、消毒,可能间接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
经过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才可以使用,其中韩国《食品添加剂法典》中规定了在各类食品中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标准。针对韩国法典中未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可以向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提出申请,经食品药品安全部等指定的食品试验、检查机关等的研讨决定是否认定为食品添加剂。
二、韩国食品添加剂合规要求
韩国《食品添加剂法典》规定了在各类食品中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使用范围、使用用途等都必须遵守该规定。
为更好地理解韩国食品添加剂合规要求,下面以具体实例进行说明:
硫酸铝铵能否在草莓罐头中使用?
(1)确定食品类别:草莓罐头属于果蔬制品
(2)确认硫酸铝铵在果蔬制品中的使用
根据《食品法典》中的食品类别果蔬制品,确认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含有硫酸铝铵。
三、韩国食品添加剂的标识
韩国《食品等的标示标准》明确规定了食品必须要标示食品添加剂,标示方法如下:
(1)韩国《食品等的标示标准》表4中规定的用途生产、加工食品时直接使用、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应一同标示其名称与用途。
(2)韩国《食品等的标示标准》表5中的食品添加剂应标示《食品添加剂法典》中公布的名称或该表中规定的简称。
(3)韩国《食品等的标示标准》表6中的食品添加剂应标示「食品添加剂法典」中公布的名称或该表中规定的简称或主要用途(重复使用时主要目的为其主要用途),但非表6中规定的主要用途而是以其他用途使用时,应标示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或简称。
(4)混合制剂类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公布的混合制剂类的具体名称并用括号标示构成混合制剂的所有食品添加剂名称等,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可用表5或表6规定的简称代替。
此外,韩国《食品等的标示标准》中还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其他具体标示事项等。
如谷氨酸钠在《食品等的标示标准》表4中,则需要标示其名称与用途,即标示为谷氨酸钠(增味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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