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联系日益密切,尤其是与各国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2021年我国前五大贸易伙伴依次为东盟、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对上述贸易伙伴进出口分别为5.67、5.35、4.88、2.4和2.3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7%、19.1%、20.2%、9.4%和18.4%。在实际进出口过程中会存在很多问题,而产品标签不合格已成为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因素之一,上期我们分享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新的食品标签要求,本期我们来看一下日本、韩国、欧亚经济联盟的食品标签要求。
1.日本
日本2015年4月1日实施的《食品标示法》整合了《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从立法角度对食品标示标准、不合规标签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食品标示标准》具体规定了加工食品(包括进口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生鲜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通用标示事项、营养成分标示、推荐标示事项及标示要求等的相关内容。另外,还规定了各类食品的特殊标示事项。
日本《食品标示法》规定:食品销售时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过敏原、保存方法、消费期限、原料、添加剂、营养成分与能量、原产地等相关事项。《食品标示标准》规定加工食品应标示食品的名称、原材料名称、添加剂、净含量、赏味期限或消费期限、能量及营养成分、贮存条件、标签责任人及生产商。
2.韩国
韩国2019年实施了《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及其实施令实施规则,与日本类似,也是将以往分散在《食品卫生法》《食品等的标示标准》等多个法规及标准中标签、广告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从立法角度对标示标准、广告标准、禁止的标签或广告行为等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食品等的标示标准》属于标签广告法的下位法规,具体规定了食品的通用标示要求、营养标签具体标识要求、各类产品的特殊标识要求等内容。
韩国《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必须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及配料名称、企业名称及地址、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流通期限(韩文直译)或质量维持期限、其他总理令规定的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相关信息所需事项。2021年8月,韩国修改食品标签法规,将“流通期限”修改为“消费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在韩国销售的大部分食品标签上应标示“消费期限”。
3.欧亚经济联盟
欧亚经济联盟(2015年1月1日成立,前身为关税同盟),成员国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在联盟层面,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规定,各成员国产品必须遵循联盟兽医卫生和植物检疫要求,且应符合相应的通用和特殊技术法规规定。
在食品标签标识管理领域,TR CU 022/2011《食品标签》技术法规是各成员国规范标签标识管理要求的基础。该技术法规规定了标签标识定义、标识项目要求、营养标签、过敏原标识、转基因生物成分标识、声称标识管理规定等内容。此外,不同的食品类型其标签内容除要符合食品标签通用要求外,还需遵循特定食品类别技术法规的具体的标签要求。
TR CU 022/2011《食品标签》技术法规规定了食品标签中强制标识的项目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配料表(豁免产品除外)、净含量、使用说明、保质期、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营养成分表、过敏原成分、欧亚经济联盟市场产品统一流通标识(EAC)等。
以上我们简单介绍了日本、韩国、欧亚经济联盟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识内容,下期食品伙伴网将继续分享东南亚国家的食品标签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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