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购买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较多,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从严从实做好冷链物防工作,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现将近半年来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 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寿司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01 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寿司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12月30日,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冰柜中发现有已开封待使用的芝士碎(新西兰产,储存方式:冷冻保存)2袋均无中文食品标签。经查,涉案新西兰产芝士碎是当事人于2021年7从淘宝购入,共购入2袋,购入价为39.8元每瓶袋,用于焗饭制售使用。
2022年1月10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没收涉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新西兰产芝士碎2袋,罚款5100元。
02 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22日,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蛋糕裱花间操作台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安佳”多效稀奶油(原产国:荷兰、代理商: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贮存条件:2-4℃冷藏)1瓶及同批次未开封的“安佳”多效稀奶油9瓶,共计“安佳”多效稀奶油10瓶,系进口冷链运输预包装食品,截至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被该局查获的“安佳”多效稀奶油10瓶用于蛋糕制售,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日,保质期至2021年10月29日,截至被查获时,已超出保质期,且仍在使用,货值金额共计220元。
该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涉案超过有保质期的“安佳”多效稀奶油10瓶,罚款50000元 。
03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贸市场摊位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14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位于德清县乾元镇长桥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用冰箱内有1袋冷冻猪舌和2袋冻猪整肚,另在其摊位内发现进口冷冻猪舌和冻猪整肚的外包装箱。当事人次日提供了上述冷冻猪舌的“三证一码”及冻猪整肚的“二证一码”,但无法提供冻猪整肚的核酸检测证明。经查,当事人因生意需要从一流动摊贩处购得进口冷冻猪舌和进口冻猪整肚各1箱。为躲避监督,当事人将上述2箱进口冷冻食品外包装箱拆除,用塑料袋包装用于销售,并将外包装箱与其它食品包装箱统一存放待处理,截至该局查获时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未售出。另当事人经营摊位面积10平方米,经营预包装食品未办理登记备案。
2022年1月,该局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没收冻猪整肚1箱,罚款10200元,并限期补办登记证。
04 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清雷甸某冷库(俞某某)未对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12月底,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冷库进行检查,现场共有4个冷库在用,1号库放有“冷冻去骨牛肉牛去盖臀肉”进口冷冻产品21.87吨、“冷冻去骨牛去盖针扒”进口冷冻产品27.97吨。2号库中放有“冷冻去骨牛肉牛小米龙”进口冷冻产品4.7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三种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及小米龙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经查,杭州某食品生产企业作为委托方货主,将涉案三种产品贮存在当事人冷库中,并按标准向当事人支付贮存费。三种产品的外包装标签均显示产品原产地为巴西,贮存温度为-18℃,系进口冷链食品。被该局查获前,当事人未向货主索要进口小米龙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来源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等内容的台账。此前,该局已对当事人未对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履行查验义务向其下达过《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时,当事人已补交上述三种产品进口商的《营业执照》、进出库票据以及小米龙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05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1年10月13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长兴县李家巷镇辖区内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存放100箱冻格陵兰庸鲽鱼鱼尾未录入“浙冷链”系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鱼尾上家相关证照和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以上问题。2021年11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冷库内发现存放260箱规格100-300gr的冻格陵兰庸鲽鱼鱼头仍未录入“浙冷链”系统,现场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该批次鱼头上家相关证照和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前后两次从福建某海鲜有限公司购得上述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加工腌制并销售。福建某海鲜有限公司只向其提供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记录、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未给予当事人相关证照和进货票据。
2022年1月,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06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兴雉城某干鲜果商行销售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及过期食品案
2021年3月30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兴雉城某干鲜果商行位于本县雉城街道华杨里杨西公房的冷库进行检查。冷库中发现有64只塑封素鲍鱼,无任何食品标签说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此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发现“带皮小黄牛”一袋,生产日期:2019/11/10,保质期:2020/11/09,至检查时已过期。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进购上述“素鲍鱼”,其无法提供具体进购票据以及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材料,进购数量70只,进价28元/只,进购花费2000元,售价30元/只,至查货之日止共销售6只,上述无标签素鲍鱼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带皮小黄牛”的进购时间是2019年12月6日,进购商为长兴同创食品有限公司,进购数量为22.15斤,进价45元/斤,进购花费996.75元,销售15.65斤,售价是46元/斤,销售经营额是719.9元,剩下6.5斤未销售,至执法人员查获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超过保质期的带皮黄牛肉货值金额为299元。
2021年7月,该局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6000元。
07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查处湖州凤凰街道某水果店涉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2年1月14日,南太湖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凤凰街道某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相关要求采取防疫措施,店内销售的进口椰青、车厘子、蓝莓等进口水果与国产水果混放,未执行专区销售、专区存放的储存管理要求。同时执法人员对店内公示的“浙食链”溯源码进行扫码查询,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上述进口水果均未上链。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报告、消毒证明、产品溯源信息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查,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因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被该分局通过“简案快办”平台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直至2022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
2022年1月14日,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违规销售的进口水果进行下架封存处理,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08 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查处湖州康山街道某牛肉经营部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9月17日,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依据省疫情防控冷链食品物防专班文件(物防〔2021〕14号)(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食品排查调度指令)提供的线索,联合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从杭州某冷冻市场购进该批冷冻去骨牛小黄瓜条共2箱54.28公斤,货值金额合计3964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疫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致于无法提供该批涉疫产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检测证明、冷链食品溯源码和食品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1年11月,该分局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