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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8-04 13:5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文雯    浏览:678  原文:
核心提示: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建议;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六部门发布通知:禁售“军”字号烟酒;农业农村部批准发布135项农业行业标准等。
  食品伙伴网讯 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2年第3号公告,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
 
  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1项污染物标准、《饮料》(GB7101-2022)等3项食品产品标准、《洗涤剂》(GB14930.1-2022)等3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1886.129-2022)等11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金枪鱼油)》(GB1903.26-2022)等9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5009.34-2022)等9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 蜂蜡》(GB1886.87-2015)第1号修改单等3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修改单。
 
 
 
 
 
 
 
 
 
 
 
 
  2、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
 
  7月12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简称《规定》),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
 
  《规定》进一步明确,金银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规定》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指出,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的餐食;食品进口商不得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金银箔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以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炒作食用农产品。
 
  《规定》严格网络交易监督和广告宣传。《规定》表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禁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相关广告主体在食品广告中不得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不得宣传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疗功效等,不得以食品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
 
  此外,《规定》中还提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级海关,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监测,发现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和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适时组织专家解读含金银箔粉食品的安全风险,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各相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营养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3、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集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建议
 
  7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坚持问题导向和“开门办抽检”,现就制定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请填写《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品种、项目建议表》,并于2022年8月31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请注明电子邮件主题为“2023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建议(单位名称/个人)”。
 
 
  4、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8号公告,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据悉,7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口物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相关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采取暂停进口申报的紧急预防性措施;要求海关持续加强源头管控,抽样检测作为监测源头防范污染效果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作为调整源头管控措施的依据。据此,海关总署废止了2020年第103号公告,对海关相关工作措施进行了优化完善。
 
  公告指出,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
 
  公告表示,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7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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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六部门发布通知:禁售“军”字号烟酒
 
  7月6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6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
 
  通告中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
 
 
  6、农业农村部批准发布135项农业行业标准
 
  7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576号公告,《小麦土传病毒病防控技术规程》等135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涉及肥料标准5项、农药标准42项、种植标准9项,涉渔标准17项等。这些标准有《小麦土传病毒病防控技术规程》、《棉花枯萎病测报技术规范》、《结球甘蓝机械化生产技术规程》、《向日葵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规范》、《桑黄等级规格》等。
 
 
  7、《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等21项食品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修改单批准发布
 
  7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塑料 聚丙烯(PP)模塑和挤出材料 第1部分:命名系统和分类基础》等31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5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其中,涉及食品领域21项,包括1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2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这些标准涉及《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食用菌罐头质量通则》、《饮食加工设备 组合型设备 旋转热风烤炉》、《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分类与名称》、《畜禽肉质量分级 牛肉》、《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白酒分析方法》、《啤酒机械通用技术条件》、《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液态法白酒《第1号修改单》、固液法白酒《第1号修改单》等。
 
 
  8、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征求《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日前,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修订《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三十八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附则,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和公布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未制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验方法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起草单位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负总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为非企业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由起草单位确定,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
 
  《征求意见稿》表示,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国家标准类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
 
 
  9、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1种新食品原料、1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6月29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新食品原料假肠膜明串珠菌公开征求意见。
 
  假肠膜明串珠菌使用范围为发酵乳、干酪、发酵型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批准为可食用菌种,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7月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丙烯酰胺与甲基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铵、衣康酸和n,n'-亚甲基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该物质使用范围为纸和纸板。需要注意的是,添加了该物质的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不得用于辐照,使用温度不得超过 121℃。上述限制使用要求应按照GB 4806.1的规定进行标示。
 
  7月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氨基肽酶等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
 
  涉及氨基肽酶、木聚糖酶、羧肽酶、脱氨酶4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和硬脂酸镁2种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L-丙氨酸和L-盐酸精氨酸2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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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淀粉及其衍生物术语》等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
 
  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就《淀粉及其衍生物术语》等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
 
  标准涉及淀粉及其衍生物术语(报批稿)、可可粉 质量要求(报批稿)、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 质量要求(报批稿)、软冰淇淋预拌粉 质量要求(报批稿)、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报批稿)、啤酒桶质量通则(报批稿)、包装容器 奶粉罐质量要求(报批稿)、袋装挂面包装生产线通用技术要求(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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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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