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母乳是婴幼儿成长最自然、最安全、最完整的天然食物,但有很多宝宝无法母乳喂养,婴幼儿配方食品则是不能母乳喂养的婴幼儿赖以生长发育的主食品。由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具有特殊的适用人群,其营养与安全问题一直被公众所关注,世界各国/地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都进行了全面的监管。本期食品伙伴网将对台湾地区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进行介绍,以供大家参考。
一、台湾地区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概况
台湾地区以“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为基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来确保食品安全。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一系列补充性的法规、规章。“台湾卫生福利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署”全面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乳业管理辅导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安全检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负责婴幼儿配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工作。各个部门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台湾地区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安全。台湾地区婴幼儿配方食品需要根据“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及许可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登记后才能上市销售。
二、台湾地区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合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的要求,台湾地区婴幼儿配方食品属于特殊营养食品。在台湾地区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包含: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以及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1)定义
婴儿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系指特制之母乳替代品,在采用适当之辅助食品前,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至六个月内婴儿之营养需求。
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Follow-up infant formula):指供六个月以上至十二个月之较大婴儿,于断奶过程中,配合婴儿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适用于六个月以下婴儿单独使用。
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系指特制之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数月内患有失调、疾病或其他医疗状况之婴儿之特殊营养需求,直到较大时再采用适当之辅助食品。
(2)产品要求方面
婴儿配方食品应符合《婴儿配方食品》(CNS 6849)的规定;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应符合《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CAN 13235)的规定;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应符合《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CNS 15224)的规定。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所有原料及食品添加物须为无麸质者。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以及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均不得经游离辐射处理。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还应符合“一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以及“婴儿食品类微生物卫生标准”的规定。
(3)生产方面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和“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及许可文件管理办法”。其中“食品与相关产品查验登记及许可文件管理办法”第二章对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查验登记、核发许可文件等做了详尽规定。
(4)标签方面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符合《包装食品标示》(CNS 3192)标签标识的规定。包括:品名、配料表、净含量、名称及地址、原产国、批次识别、日期标示及保存方法说明、使用说明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等。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因其特殊性,须同时符合“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和“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第二、八、十一、十二点的规定;以及“食品品名标示规范汇整”、“配方食品及供四个月以上婴儿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的规定。其中,“配方食品及供四个月以上婴儿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应加标示事项”规定婴儿配方食品须标示有关母乳喂哺婴儿的优点声明,不得有“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优于母乳的词语。
还应符合“特殊营养食品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以直接印制方式显着标示辨识标记於容器上,以利消费者辨识”的相关规定。
(5)广告促销方面
根据“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不得以样品、赠品、折扣券、优待券、开罐价、搭配其他物品销售或以特别展示会之方式为促销。
小结
研究台湾地区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监管发现,台湾地区对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监管已较为成熟。从标签规定方面也不难看出台湾地区对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包装标示监管更为严格。食品伙伴网将持续研究台湾地区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监管体系,下期将为大家带来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的比较分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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