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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有关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III)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9-26 09:26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    浏览:519  原文:
核心提示:上期,我们基于中欧地理标志贸易协定的签订分享了欧盟有关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要求,让大家对欧盟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及具体情况有了初步了解。虽然可能地理标志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但对于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管理要求可能并不十分清楚。本期,食品伙伴网将梳理相关法规要点,与您一起了解中国有关食品和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要求。
  上期,我们基于中欧地理标志贸易协定的签订分享了欧盟有关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要求,让大家对欧盟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及具体情况有了初步了解。虽然可能地理标志这个名词我们并不陌生,但对于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管理要求可能并不十分清楚。本期,食品伙伴网将梳理相关法规要点,与您一起了解中国有关食品和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要求。
 
  要了解中国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要求,就不得不提一下相关管理机构的演变,因为机构的改革重组也使目前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发生了改变。
 
  一、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演变
 
  2020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要求,同时也伴随着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重组。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因此,伴随着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组建,形成了新的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
 
  《办法》规定: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
 
  那么目前市场上可能还在流通的地理标志都有哪些呢?
 
  二、现阶段地理标志官方标志
 
  在《办法》规定的过渡期结束之前,市场上流通产品的地理标志应该分为三类:分别由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详见图1)原国家质检总局(详见图2)、和原农业部(详见图3)监管。
QQ截图20200926092812
  图1 原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QQ截图20200926092842
  图2 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及其比例说明
QQ截图20200926092858
  图3 原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
 
  这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分别适用哪些产品呢?需要对照各主管部门颁发的法规文件来分析。
 
  (1)原国家工商总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局长令第22号)中的地理标志适用于商品(包括服务),用作商品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将证明商品或服务原产地的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
 
  (2)原国家质检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包括:(I)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II)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3)原农业部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中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从上述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别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实际可以发现: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是三套体系并行,但总体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不够,分管部门对地理标志的注册存在交叉,不可避免出现重复注册和多重保护的现象,在监管上存在多重管理和重复执法等情况,因此很难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进行统一协调和规范。
 
  那么,未来,在《办法》所述的过渡期结束后,中国统一的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是什么样的?又如何标注呢?
 
  三、2020年12月31日后地理标志官方标志
 
  《办法》明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标注要求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2)标志矢量图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详见图4)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QQ截图20200926092910
  图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
 
  《办法》还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进行了列举说明,包括传统的刻印、烙印等方法之外,还可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综合上述介绍,《办法》并未明确取代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因此,未来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能依然会伴随产品的市场流通。随着与欧盟等组织/国家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域的互认合作越来越深入和广泛,地理标志作为全球通行的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和地理标志将助推中国产品更好地“走出去”。目前,中国与欧盟在农业方面的合作越来越广泛,因此食品伙伴网下期将围绕中欧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授权使用要求进行主题分享,敬请期待。

      相关报道: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I)——内容概述

      解读|欧盟有关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II)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原创文章,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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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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