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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06-11 11:0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浏览:682  原文:
核心提示:2019年6月10日,台湾卫福部食药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082002676号通知,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食品伙伴网讯  2019年6月10日,台湾卫福部食药署发布卫授食字第1082002676号通知,修正《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其修正如下:
 
  第七条 查验机关对报验义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其查验之申请:
 
  一、未依第四条或前条规定申请查验。
 
  二、查验申请书、产品资料表或其他相关事项不完整,经查验机关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
 
  三、前条同批产品经依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抽中查验者,重复申请查验。
 
  第十九条 查验机关对于检验时间超过五日、在货柜场抽样困难、容易腐败或变质,或以货船直接装载且码头无贮存处之产品,得于报验义务人具结表明负保管责任后,签发放行通知,供其办理先行通关。
 
  采逐批查验之产品,除属容易腐败或变质之第十条第二项产品外,应暂行留置海关管理之货栈或货柜集散站,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二十条 查验机关审查报验义务人输入之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属前二条规定者,应令其缴纳保证金后,始准予具结先行放行:
 
  一、采逐批查验。
 
  二、采加强抽批查验。
 
  三、采监视查验,期间内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四、查验机关同意具结先行放行后,因可归责于报验义务人,自同意放行之日起逾九十日尚未完成查验程序,再次申请具结先行放行。前项第一款保证金金额为产品完税价格之四倍,第二款至第四款为产品完税价格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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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11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保健食品
 标签: 修正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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