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罗源的董文某在县城关某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母婴店)购买进口婴幼儿食品,包括澳洲某品牌奶粉4瓶、米糊2瓶、美国某品牌米糊2袋、美国某品牌泡芙2瓶,总金额1082元。回到家中后,董文某发现所买的4种进口婴幼儿食品均无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董文某认为母婴店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所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食品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017年10月,董文某一纸诉状将母婴店起诉至罗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母婴店“退一赔十”,即退还董文某货款1082元并赔偿1082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母婴店未在其销售的进口商品上标注中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故母婴店应当对董文某进行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母婴店退还董文某货款1082元并支付损失3倍的赔偿金即3246元。同时,董文某向母婴店退还购买的商品。
法官提醒:
进口食品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是消费者了解进口食品详情的重要途径,如果缺失或不全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特别是对于婴幼儿、病人等特殊群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若发现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缺失或虽有中文标签但不符法律法规,不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及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