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动态 » 正文

福建:进口婴幼儿食品无中文标识 消费者获商家“退一赔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1-26 13:30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作者: 林珊    浏览:209 原文:
核心提示:近年来,许多年轻人纷纷追捧进口商品,其中不乏部分“宝妈”“奶爸”,他们认为无中文标识的婴幼儿食品是原装进口的,而有中文标识的是国内分装的,在这种错误的观念引导下,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反而更受欢迎。某些商家瞄准了这一“商机”,在尚未取得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没有正规的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的进口婴幼儿食品陈列在货架上供消费者选购。
      近年来,许多年轻人纷纷追捧进口商品,其中不乏部分“宝妈”“奶爸”,他们认为无中文标识的婴幼儿食品是原装进口的,而有中文标识的是国内分装的,在这种错误的观念引导下,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反而更受欢迎。某些商家瞄准了这一“商机”,在尚未取得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没有正规的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的进口婴幼儿食品陈列在货架上供消费者选购。
 
  2017年9月,罗源的董文某在县城关某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母婴店)购买进口婴幼儿食品,包括澳洲某品牌奶粉4瓶、米糊2瓶、美国某品牌米糊2袋、美国某品牌泡芙2瓶,总金额1082元。回到家中后,董文某发现所买的4种进口婴幼儿食品均无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董文某认为母婴店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所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食品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017年10月,董文某一纸诉状将母婴店起诉至罗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母婴店“退一赔十”,即退还董文某货款1082元并赔偿1082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母婴店未在其销售的进口商品上标注中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故母婴店应当对董文某进行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母婴店退还董文某货款1082元并支付损失3倍的赔偿金即3246元。同时,董文某向母婴店退还购买的商品。
 
  法官提醒:
 
  进口食品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是消费者了解进口食品详情的重要途径,如果缺失或不全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隐患,特别是对于婴幼儿、病人等特殊群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若发现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缺失或虽有中文标签但不符法律法规,不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及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日期:2018-01-26
 

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果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电话:0535-2122172

 
[ 信息动态搜索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