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发布贸服字第1067016528号令,函复轮船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建议《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申请外货复出口原产地证明书应检附的《海关的转运准单》以《转口货物无加工证明书》取代案,答复如下:目前如有依据《原产地证明书及加工证明书管理办法》第19条申请外货复出口原产地证明书而无法提供《海关转运单》时,请厂商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如转口货物无加工证明书)向该局专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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