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15,职业打假人都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自从2014年,知假买假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后,几乎每次上诉都能胜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职业打假行列,以此谋生。但是最近,职业打假人们却屡屡碰壁,往往拿不到惩罚性赔偿,只能退货。这是为什么呢?
同时起诉4个案件要求十倍赔偿被驳回
近日,王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了某品牌的辅酶Q10营养软胶囊50瓶,共计3560元。之后,王某以该电商平台将辅酶Q10胶囊当作普通食品进行销售违法而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将电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货退款,按照商品价格十倍赔偿。
王某同时还起诉了另外3个案件,他在同一时间段购买该品牌的辅酶Q10营养软胶囊共有100瓶,且王某在一年前也曾购买配料显示包含辅酶Q10的其它商品,并以同样的起诉理由要求销售者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购买的涉案产品是美国进口食品,在其产品标签中明确载明配料包括辅酶Q10,每一粒添加辅酶Q10为100mg,而辅酶Q10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电商并未能举证辅酶Q10在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故其将案涉辅酶Q10胶囊当作普通食品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王某以此为由要求退款,法院予以支持,电商应退回王某3560元。但对于王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牟利的购买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知假买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提高产品质量的作用,但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已经脱离了其原本的意义,应当区别处理。
据吴江法院法官介绍,在过去的一年里,吴江法院共审结由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近百件。最多的1人在短期内起诉了20余起案件。
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议。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在客观上对消费维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成为个别人牟利的工具。对此,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
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所谓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对于牟利的购买者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