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标示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期限为60天。
食药署食品组简任技正林旭阳表示,未来自动售货机的包装食品标示,完全比照规范一般包装食品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及相关规定。
散装食品则8项须标示,包括品名、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食品负责厂商或制造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地址及登录字号、原产地、有效日期、过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组肉等,比一般散装食品更严格。
至于自动售货机调制食品,则大致比照散装食品标示,但考量这是消费者投币选择后才调制的食品,得免标示有效日期,另7项仍得标示。
此外,对于这些标示是否须标示于食品容器上的问题,林旭阳表示,包装、散装食品的容器须标示有效日期,其他标示则不限定标示于容器上,可标示在自动售货机上,或以卡片、标示牌板等形式,悬挂、黏贴于机器周边供民众辨识。
食药署指出,新规定将于7月1日实施,也会请各县市卫生局展开稽查,针对标示、菌落总数等进行抽验,商家如未依规定标示或标示不实,将依食安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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