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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发布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6-08-13 08:42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浏览:279 原文:
核心提示:2016年8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FDA北字第1052002283号令,修正“输入食品查验作业要点”,并更名为“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2016年8月1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FDA北字第1052002283号令,修正“输入食品查验作业要点”,并更名为“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作业要点修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查验机关)为提升食品及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输入查验效率,并使查验作业一致,特订定本作业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要点查验的范围,指经“卫生福利部”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条公告,应向查验机关申请输入查验的产品。
 
    第二章 受理查验作业
 
    三、输入食品容器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并成一批办理查验:
 
    (一) 瓷制餐具及厨具:进口报单及产品分类号列(分壶【杯】、盘、碗、碟及其他五大类)相同,且容器或器具与食品接触面的釉彩颜色相同。
 
    (二) 塑料制容器或器具:进口报单、货品分类号列、产品名称、材质及与食品接触面颜色相同。
 
    四、散装货轮装运的同船次大宗谷物,查验作业如下:
 
    (一) 同货品分类号列、同品名,且无法区隔分开抽样者,相关报验义务人均申请查验后,并成一批核判查验方式。产品分二处以上港埠申请查验者,查验方式以较严格的方式执行。
 
    (二) 须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者,应再检附海关舱单及船舱图。
 
    (三) 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由第一卸货港埠查验机关执行,查验结果适用并成一批核判查验方式的产品。
 
    (四) 检验不符合规定但已先行卸存于谷仓且无法区隔者,该谷仓内的产品视为不符合规定。
 
    第三章 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
 
    五、查验机关执行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时,应会同报验义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理;查验人员完成抽样后,即请报验义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于取样凭单签署。
 
    六、查验机关执行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应依食品及相关产品开验数及抽样数量表办理,并依边境查验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抽中项次执行抽样,惟查验人员发现同一批申请查验的其他项次产品有卫生安全疑虑时,经报请港埠办事处主管后可加抽或改抽其他项次产品。
 
    第四章 查验结果
 
    七、输入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作业如下:
 
    (一) 并成一批申请查验的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者,与抽中项次的相同产品均判定不符合。
 
    (二) 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以外产品,查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者,同批产品全数判定不符合。
 
    第五章 具结先行放行
 
    八、输入产品办理具结先行放行的作业如下:
 
    (一) 并成一批申请查验的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与抽中项次的相同产品均以具结先行放行处理。
 
    (二) 活、生鲜或冷藏水产品以外产品,同批产品全数以具结先行放行处理。
 
    (三) 具结先行放行产品的存置地点,以二处为限。但经查验机关审查认有需要者,不在此限。
 
    (四) 活体水产品需经复养者,报验义务人申请具结先行放行时应同时检附复养地点的平面图。
 
    九、经同意具结先行放行的产品,申请理由为检验时间超过五日、产品容易腐败或变质、经查验机关认为有必要者,查验机关应通知存置地点的地方卫生机关查核产品存置保管情形。
 
    十、具结先行放行产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者,查验机关应通知报验义务人所在地及产品存置地的地方卫生机关。
 
    第六章 输入时免贴中文标示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洁剂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验机关可免查核中文标示:
 
    (一) 台湾货复运进口。
 
    (二) 民众个人自用。
 
    (三) 报验义务人申报产品于输入后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
 
    十二、依前点第三款申报产品于输入后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者,经查获产品输入后的使用情形与申报内容不符者,以申报不实办理。
 
    食品及相关产品开验数及抽样数量表
 
 

开验数

一、货柜装运者,开柜数如下:

1、小麦大麦玉米高梁及黄豆三十柜以下开一柜每增加三十柜加开一柜不足三十柜者以三十柜计

2、小麦、大麦、玉米、米、高梁及黄豆以外产品:十柜以下开一柜,每增加十柜加开一柜,不足十柜者以十柜计。

二、查验产品开件数如下:

总件数

开件数

一件至三○件

一件

三一件至六○件

二件

六一件至一○○件

三件

一○一件至五○○件

四件

五○一件至一○○○件

五件

一○○一件至一五○○件

六件

一五○一件至二○○○件

七件

二○○一件至二五○○件

八件

二五○一件至三○○○件

九件

三○○一件至三五○○件

十件

三五○一件以上

十五件

 

三、散装货轮装运的大宗谷物,每舱均开验,并于各角落(边)抽样四点。

四、无包装整柜装运的大宗谷物,开验时随机抽样四点,必要时可增加抽样点。

五、查验人员认有卫生安全疑虑或必要时,经报港埠办事处主管后可酌量增加。

抽样数量

一、各类产品抽样数量如下,并可视检验项目需要酌量增加:

1、散装货轮及无包装整柜装运的大宗谷物、散装油脂:二公斤。

2、固态食品:六百公克,固液混合或液态食品:一公斤。

3、食品添加物:五百公克。

4、免洗筷:一百双。

5、瓷制餐具及厨具:二件。

6、塑料容器:二十件。

7、食品卫生标准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二、输入产品符合下列情形,报验义务人可要求减量抽样:

1、食品及食品添加物:重量于十公斤以下,或每公斤价值新台币一仟元以上(以完税价格计)。

2、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以外产品:件数为前点抽样数量五倍以下,或每件价值新台币一仟元以上(以完税价格计)。

三、检验微生物者,抽样最小完整包装。

日期:2016-08-13
 
 地区: 中国 台湾
 行业: 保健食品 进出口
 标签: FDA 修正 食品 管理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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