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003号公告,订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标示相关规定”。
公告事项:
一、食品使用牛樟芝为原料时,食品业者应具备该原料的详细加工或制造过程、规格及90天喂食毒性试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上市前送“卫生福利部”备查。
二、牛樟芝食品应依下列规定标示:
(一) 于产品外包装以中文加注“婴幼儿、孕妇、哺喂母乳者,如欲食用本产品,请洽询医师或医疗专业人员”的警语字样。
(二) 于产品外包装明确标示原料使用部位为子实体或菌丝体及其培养方式。
三、实施日期:前述第一点及第二点的规定分别自公告次日一年及一年六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