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0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41481990号公告,修正“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附件一之十四“雏禽鸟与种蛋之输入检疫条件”第五点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国输入雏禽鸟与种蛋之检疫条件”第六点如附件,并自即日生效。即日起装船(或装机)运往台湾地区的雏禽鸟与种蛋应符合上述检疫条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附件一之十四雏禽鸟与种蛋之输入检疫条件第五点修正规定
五、 雏禽鸟与种蛋运输时,应使用全新清洁的容器加封装运,运输途中不得经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转换运输工具,也不得于运输中途追加装载饲料、垫料或其他禽鸟;并应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与国际空运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的运输及转运相关规定。但依密闭式货柜运送动物产品输入检疫作业办法的规定,以密闭式货柜运输的种蛋,可于运输途中经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转换运输工具。
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检疫条件第三点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国输入雏禽鸟与种蛋之检疫条件第六点修正规定
六、 自美国输入的雏禽鸟与种蛋运输时,应使用全新清洁的容器加封装运,运输途中不得经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转换运输工具,也不得于运输中途追加装载饲料、垫料或其他禽鸟;并应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与国际空运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的运输及转运相关规定。但依密闭式货柜运送动物产品输入检疫作业办法的规定,以密闭式货柜运输的种蛋,可于运输途中经由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区转换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