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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食品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2-08-15 09:50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浏览:272  原文:
核心提示:2012年8月8日,台湾地区发布华总一义字第 10100177741号"总统令",修订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第 11、17-1、31 条条文。

   2012年8月8日,台湾地区发布华总一义字第 10100177741号"总统令",修订公布"食品卫生管理法"第 11、17-1、31 条条文。

    第11条规定了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的九种情形。

    肉品及其它相关产制品,除订有安全容许标准者外,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如发生因食用安全容许残留乙型受体素肉品导致中毒案例时,应立即停止进口;台湾内经确认有因食用致中毒的个案,政府应负照护责任,并协助向厂商请求损害赔偿。第 17-1 条规定了对直接供食的特定食品和特定散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和限制方式等。第31条规定了罚则。
日期:2012-08-15
 
 地区: 中国 台湾
 标签: 管理 食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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