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U)2022/2389第4(4)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4.第3款规定的频率费率不适用于(a)用于种植的植物;(b)根据条例(EU)2016/2031第28(1)、30(1) 和49(1)条通过的法案中规定的有关其引入欧盟的措施所针对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或其物品。”
(2)(EU)2022/2389附件I由本条例附件中的文本取代。对第4(3)条所述某些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物品或其类别的货物进行身份检查和实物检査的频率涉及中国的产品包括块根和块茎类蔬菜(入境检查频率为5%)等。
(3)生效和适用。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20天起生效。该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适用。该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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